近日,一則“兒女被虎爸逼學高數(shù),孩子母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消息引發(fā)關(guān)注。在本案中,被申請人雖并未對孩子肉體上造成嚴重的損傷,但存在長期辱罵、貶低孩子進行精神侵害的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母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法定條件。那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條件有哪些?法報君說在申請原因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申請主體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guān)、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gòu)可以代為申請。在申請方式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全媒體記者 羅聰冉)
來源: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