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今天話題之前,先跟大家分享一個真實例子:
有位職場新人小A畢業后入職一家公司,公司為小A分配了一個前輩帶TA,這位前輩不怎么帶小A,為數不多交TA的時間也是在抱怨和評判小A。
前輩與小A相處不是很愉快,但小A一直乖乖聽話,任勞任怨,工作也都有認真完成。
等到試用期完了(3個月),領導沒有讓其順利轉正,挑了小A一堆毛病,說要看小A這個月表現。
并說有看到那位前輩對小A態度不好,想知道小A有什么想法。小A說沒有,沒有說前輩不好還為其解釋了一下。
然后小A繼續努力工作,但沒過幾天領導、組長、還有那位前輩又開始批評小A,說TA各種不好,干不了就不要占著這個坑,早點去找下一個。
小A想問像TA這樣會不會影響下一份工作,這個公司試用期不交社保,但和小A簽了合同,這樣TA還算不算應屆生?要不要主動提離職,還是等著被公司辭退?
好家伙,味太沖了,職前菌聞到了濃濃的職場PUA味。
接下來一步步解答這位職場新人的困惑:
01
會影響下一份工作嗎?
不會。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很顯然,小A和企業雙方并沒有配對成功,且并沒有成為正式這家企業的員工,并不會影響下一份工作。
02
試用期沒有交社保,但簽了合同,這樣還算應屆生嗎?
算的。
首先,小A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不管小A是否是正式員工,企業都應在小A試用期內其繳納社保,企業不繳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其次,畢業一年之內都算應屆畢業生,無論換幾次工作,這個應屆生身份是一直在的(當然,不太建議頻繁跳槽),超過一年為往屆畢業生。所以小A還是可以用應屆生的身份去找新工作。
這里延申一個知識點:如果想考公的話,根據規定,在擇業期內(國家規定擇業期為二年,有些地方延長至三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03
要不要主動提離職?
職前菌建議不要。這不是小A的問題,是企業的問題。
因為小A在工作上并沒有犯重大錯誤,且都有按要求完成工作,但公司領導卻總批評小A,職前菌只能說這家企業不講武德。
大多數企業對新員工人都會要求有一段試用期,但也存在一些企業先試用,等試用期快滿時一句“不符合要求”就把剛畢業的應屆生變成了他們的廉價勞動力。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的重點就是錄用條件,一般來說這個錄用條件應當以書面方式、具體、準確、詳細,不得有歧義,不能模棱兩可,而且要提前和員工確定,不能等要辭退員工的時候才拿出來說:“這工作水平不夠,不符合我們對這個崗位的要求……”
顯然小A遇見的這家企業就沒有這個自覺,且有些“沒事找事”,想隨便辭退員工。
所以故意刺激小A想讓小A主動離職,那樣就會省去一筆賠償金。
如果小A主動離職,不但保障不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助長這類企業的壞風氣。
綜上,希望對廣大應屆生有所幫助。
記住當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