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關注車型是SUV&MPV,在看車輛空間的時候總會去觀察行李箱(后備箱),同時還要看折疊后排座椅后的擴展空間會有多大;一般都會看“最大進深”,也就是到前排座椅靠背的最大深度,從緊湊級SUV開始最高即可達到兩米,MPV更是能達到2.5米左右,加之立體空間的優勢似乎載貨能力不輸普通皮卡。
于是就有不少面包車、輕客和MPV在載貨的時候被處罰,SUV概率較低但也是存在的。
似乎車企設計的座椅可折疊就是為了載貨,那么為什么交警要對這種車輛功能的使用進行處罰;是否有據可依、又適合符合清理呢?這兩個問題相信面包車司機最為關注。客觀的答案是這樣的處罰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據有節。
這是載客汽車允許載貨的空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54-3條明確規定,內容大意為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以外,其他空間不得用于載貨;并且車頂行李架載貨從車頂算起的高度不得超過50厘米,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米。這里所謂的行李箱就是汽車設計的后備箱,三廂轎車是尾箱、其他車型為最后一排座椅之后的空間,同時這些車用后備箱載貨還不得遮擋后檔車窗用于觀察道路的區域,這點可以參考62-2條-「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不得懸掛或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至此就算確定了載客汽車的載貨位置,重點是行李箱載貨還不能影響尾門的正常關閉,這也是同款條例有規定的。
為什么汽車廠家設計的座椅折疊功能“不允許使用”呢?
這是個挺有意思的問題,其實就像雙引號里的描述,該功能并非不允許使用,而是不允許錯誤使用;作為汽車制造廠商當然要搞出更多的賣點來吸引消費者的關注,座椅折疊就是一個“空間擴展”的賣點,功能不僅能用于載貨且可以用作床車或房車的改造,但載貨只能在交通監控的盲區進行。
比如卡車是不允許超載的,可是在物流園區或工廠的場地內使用的話,需要遵守的就只是廠區的駕駛規則;因為交通法規管理的是公共道路(各級公路),場地園區不屬于公路則管不到,那么在廠區內即便倍數級重載也無所謂,即便出現車輛損壞或碰撞等情況也不屬于交通事故而是生產事故——車輛需要具備更強的能力,不同的標準用于不同的場景中,這是作為車企的考量。所以卡車有額定載荷和最大極限載荷,相差確實能達到一倍甚至更多。
同理,MPV定義為多用途汽車,SUV定義為運動型多用途汽車。
多用途的部分用途適合用于公路,部分用途適用于非公路場景,車企這么設計就是沒有錯的了;但是最大的問題在于汽車用戶不見得都懂得交通法規,在駕駛培訓考核的時候對于交通法規的教學是非常淺顯與有限的,而在用車的時候總也沒有先去學習的習慣。結果則是把非公路用途用于公路上,責任嚴格來說應當在于用戶本身,車企沒有“教育消費者”的責任,最終就只能通過交通警察對錯誤用車行為進行糾正了。
綜上所述,家用載客汽車的載貨能力確實有限,但也可以理解,如果載客車都能輕而易舉地拉上噸的貨物,運輸市場的生態平衡是必然要被破壞的;而且綜合道路建設標準和成本投入分析的話,不同等級的公路每天要承載多少車流量,各種類型的車流量應該是多少,這也沒法進行準確的計算了。
所以有太多因素都決定了載客汽車不能客貨兩用,唯一一種客貨兩用車也是基于卡車底盤打造,基本都保留雙排座的前置后驅皮卡車;只有載具的基礎為卡車才能保證重載的安全性,這也說明了普通載客車不宜載貨。參考下圖,這是最普通的承載式車身,也是除越野車以外的其他家用代步車型的通用結構,強度其實是很低的。
最后再談一談面包車載貨的問題,七座面包車可能會拆掉中后排座椅載貨,而且會堆得滿滿當當;假設運載的貨物有1噸,駕駛中車輛以30km/h的時速進行碰撞,按照“質量×時速=動量”來計算,碰撞瞬間的作用力就有30噸。這個動量可以在車內輕松壓扁前排座椅的靠背,可以直接把座椅掀起來,貨物碰撞到乘員那就沒法想象這個場景了,下面是一次真實的測試。
由此可見面包車載貨的危險性有多高,就連普通的廂式貨車也都很差,因為這些車只是在面包車的前排座椅后方增加一道金屬護欄,在真實的碰撞中能起到的防護效果是一般的;但相比載客車也是有勝于無,同時這些車的核載質量普遍只有500公斤左右,限制較低也是處于安全駕駛的考量。
真正的載貨車還得是卡車,哪怕是皮卡的安全性都要遠勝普通乘用車;如果有一天會出現客貨兩用車型也注定是皮卡,載客車不具備升級的基礎。
編輯:天和Auto-汽車科學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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