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經營不善、經營方式調整等原因,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的情形。經濟性裁員涉及面廣,若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裁員,容易造成違法解除。
陳某為某林業公司員工。林業公司以提高公司的林業運作現代化和工業化程度、進行集中化管理運作為由,于2016年年初進行營林和采伐運作的集中化調整,取消了區域設置,陳某離職前所擔任的營林部“現場技術與資源配置專員”崗位被裁撤。
2016年2月23日,林業公司向包括陳某在內的員工發電子郵件告知公司經營方式和組織結構的重大調整,以及崗位撤銷事宜,并在郵件附件中向員工發送了溝通信、新組織結構圖、開放申請的崗位及新崗位的職責內容,提供了171個崗位供員工選擇。
之后,林業公司向公司所有員工通知了經濟性裁員事宜,并與包括陳某在內的所有受影響員工進行了面對面溝通,說明公司的經營模式變化、組織結構調整、崗位裁撤背景,告知了包括新崗位申請、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在內的員工安置方案等事宜。
陳某于2016年2月24日簽到并參加了《關于組織機構調整和員工安置方案的說明溝通會》,林業公司再次說明開放可申請的空缺職位,同時優先考慮工齡長的員工,但陳某未對林業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事宜做出回應,也未申請林業公司提供的新崗位。
2月25日,林業公司再次向陳某發電子郵件通知招聘情況更新,說明林業公司重新開放一些可申請的空缺崗位,陳某亦未予回應。
林業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就經營模式變化和組織機構調整的裁減人員方案已向市人社局報告備案。人社局函復后,林業公司實施了裁減人員方案。
2016年3月18日,林業公司向陳某發電子郵件通知其參加勞動合同協議解除面對面討論會議。
2016年3月31日,林業公司向陳某出具《崗位變更協商函》,通知陳某從原來的現場技術支持與資源配置專員崗位(此崗位已取消)調整到林木供應數據專員崗位。陳某未在《崗位變更協商函》上簽字。
2016年4月1日,林業公司向陳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向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及其他離職款項。
之后,陳某以其原所在的部門不但沒有裁減人員、反而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崗位、林業公司裁減陳某行為違法為由,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林業公司支付二倍經濟賠償金。仲裁裁決駁回了陳某的申請請求,陳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從《勞動合同法》規定及勞動部的經濟性裁員規定的程序來看,林業公司的經濟性裁員程序未有違法行為,林業公司未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故陳某主張林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屬于企業自主經營的范圍,企業有自主決定的權利。經濟性裁員屬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滿足實體條件和程序要求。在裁員人員之前,需要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裁減人員的方案還需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行政部門一般會對裁員的原因、補償安置方案等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會出具一個備案回執給到企業,之后企業按照通過備案的裁減人員清單來進行人員裁減安置,一般是合法合規的。
此外,除了實體、程序上滿足要求之外,我們也建議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可以參考本案例中的企業,積極與員工協商變更工作崗位,進行培訓安排,更多體現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