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仲裁案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兩個“金”之間僅差了一個字,意思卻完全不一樣。除了這兩“金”之外,還有另外兩“金”,俗稱“勞動法四金”。
“勞動法四金”包括: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代通知金、違約金。
它們分別代表什么呢?今天的文章就來詳細說一下。
(在開始之間,我們先來解釋一下文中會出現的“N”。簡單的來說,N就是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月數,按入職一年一月來計算,入職幾年就有幾個月,所以常用“N”來表示。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N。
常用于員工因為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公司不交社保,沒有足額支付工資,沒有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情況。
還用于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無過失辭退,如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經培訓后仍不勝任工作,員工患病無法繼續工作,勞動合同條件變更無法繼續履行等情況。
參照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
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就是經濟補償金的雙倍,俗稱2N。
當公司出現違法辭退的行為時,就要支付員工2倍經濟補償金(2N)。
怎樣算是違法辭退呢?只要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的,就屬違法辭退。
公司常見的違法辭退的情況有直接辭退績效不佳的員工,員工不同意調崗直接辭退,辭退三期員工,在制度不完善、缺乏證據的情況下以嚴重違反制度為由辭退員工等。
參照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就是勞動法要求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公司不能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就須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一個月的工資就是代通知金。
哪些情況,公司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呢?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無法繼續在公司工作;
2、員工不勝任工作,經過公司培訓后,仍然不能勝任;
3、勞動合同的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如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和內容等,員工無法與公司就變更內容達成協議的。
參照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違約金
目前在勞動法中,涉及到違約金的情況只有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員工如果在服務期內提出了離職,就需要支付公司相應的違約金。
競業限制期間如果員工違法了限制約定的,也需要支付公司違約金。
參照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