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期,我們一起關注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各種情形。但知道了應當經濟補償還不夠,重點是支付多少,有什么標準,大彬今天就全部分享給您。接著往下看,后面的內容更精彩。
《勞動合同法》第47條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舉個例子,假如您在單位工作三年零七個月,單位解除您的勞動合同需要支付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假如您在單位工作五年零兩個月,單位解除您的勞動合同需要支付5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是關于正常經濟補償的法定標準。除此之外,還有一個相當于經濟補償2倍的賠償金,那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應當支付相當于經濟補償2倍的賠償金。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工作滿一年,支付2個月賠償金。您看,法律規定是不是挺關照勞動者的?所以別動不動就說勞動法沒用,單位不理。關鍵您了解法律規定沒有,試過維權沒有,爭取過經濟補償沒有,所用方法對不對?這才是問題所在。
有的勞動者薪酬水平可能較高,那是不是也按照實際工資來支付經濟補償呢?答案是不一定。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標準就按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同時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而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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