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通俗意思是,法院看被告人是初次犯罪且罪行較輕,不關押起來進行教育也有改造好的可能,先宣告被告人有罪,判決多長時間的徒刑,暫時不關監獄,只要在規定的考驗期內遵守規定不再犯罪,處罰就算執行完了。如果這個人在考驗期也不老實,法院就會讓警察把人抓起來關到監獄去,按原來宣判的徒刑在里面呆著。
一、緩刑的定義:
緩刑,全稱刑罰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只適合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超過三年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沒這個機會。死刑更不可能,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死緩”,與本文所講“緩刑”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大家別混淆。也不是說所有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會獲得緩刑的機會。法院還要進行評估,認為犯罪分子有悔罪改過的表現,不至于再危險社會,才有可能被宣告緩刑。“四哥有說法”說句實在話,除未成年人、孕婦、老年人這些法定情況要宣告緩刑外,其它情況是否要宣告緩刑,法院是有很大自由裁量權的,有時很難讓公眾體會到公平。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為啥要有緩刑?
緩刑這個制度也不是我國新創的,是新中國成立后引進大陸法系時借鑒過來的。這個制度的設置,主要考慮到以下幾點:
1、刑期短的,關押服刑沒有威懾力。有的人犯罪較輕,可能只判幾個月或者一年左右。若將這些人關起來服刑,還沒有讓他們找到感覺就放出來了,會讓他們認會“坐牢也不過如此”,以至于對犯罪沒有畏懼感。
2、害怕在“大染缸”里染得更黑。監獄內什么人都有,他們在里面接受教育的同時,也會互相影響,很容易形成交叉感染,可能會造成那些初犯犯罪的人,在里面學會更多“手藝”,還不如放在他爹媽身邊管教的效果好。
3、節省司法資源。到監獄里面去是不用交伙食費的,一起吃喝費用都是國家承擔,還要安排警察和武警“保衛”他們的安全,還不如讓他們在社會正常勞動養活自己。
四、常見的緩刑形式:
我們經常可以聽到“判一緩二”“判三緩四”的說法,其中“判幾”是法院的宣告的刑期,“緩幾”指的是考驗期。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也就是說,緩刑的考驗期會大于或者等于所判刑期,但不會小于所判刑期,就不會出現“判三緩二”。
五、考驗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刑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寫在最后:
犯罪后能夠獲得緩刑的機會,很難得!當事人應當好好珍惜這次重新做人的機會,不然被抓進去,那個滋味是不好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