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影視劇《我在**挺好的》里胡晶晶的經歷痛心,胡晶晶一早去談了合作,沒想到回到公司卻被領導要求“主動辭職”。
面對質問,領導說:“你是不是你們整個線路開發組里加班加的最少的一個?”
“那是因為我按時完成了我的工作了啊!”
“你完成你的工作也可以幫助其他人啊,年輕人不能太自私。我像你這個年齡的時候,公司那幫老人的活兒,包括打掃衛生那都是我們干。”
胡晶晶滿腹委屈,可領導說“人家要么有人脈資源,要么就天天加班態度好”。她也認了,可過分的是公司不愿意給賠償金,真的是滿臉的“?”。
獨自在異鄉,丟了工作還是被惡意趕走的,這無異于天塌了。
生活中類似的被開除事件是經常發生的,被辭退的理由也是“花樣百出”影視劇中的胡晶晶因為正常下班、加班少原因被辭退,而我也遇到過因為違反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那么這種類似事件是否違法?作為勞動者又該怎么辦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里說的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此條款也是受限制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在本企業內部實施的、關于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制度。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提起相關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該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超越合理權限對勞動者設定義務,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可見以上所說的內容里根本就沒有晶晶被辭退的正當理由,如果你是現實版的“胡晶晶”公司若不是因為以上幾點原因辭退你的,那么他就是屬于違法解除合同,理應拿到賠償金的,斷不要像晶晶一樣選擇隱忍,一樁樁、一件件,最后失去生命,因為我們的忍耐只能換來公司對勞動者無盡的打壓,關鍵的時刻還是應該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最后想起晶晶的一句話“在任何想要決絕的時候,你都先后退一步,想一想你一直堅信存在的太陽,再厚的陰霾都阻擋不住他的照常升起”我也想說,堅信法律,還你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