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發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公司的敗訴概率肯定要高于員工,主要原因是員工已經從最開始的不懂法被公司套路,逐步地關注重視勞動法,而公司和老板從最開的不遵守勞動法,到現在仍然還是不遵守勞動法。公司和老板已經很難利用法律規定的信息差來套路忽悠員工了,而公司在勞動仲裁時,容易敗訴的最常見的5個大類、20個小點,我們可以對比自己的實際情況,總有一個能夠用得上!
一、勞動合同方面
1、不簽訂勞動合同或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
公司在員工入職后超過一個月以上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最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1年以上,視為公司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續簽,但讓員工繼續上班,視為雙方以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有的地方支付未及時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最高11個月雙倍工資,有的地方則不支持。而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的一年內,公司有權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超過一年,則視為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很多人都清楚,一是工作滿10年,二是已經簽訂過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將簽訂第三份時,三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后。
如果員工符合以上條件,并且在這些時間節點,員工可以書面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公司仍然不簽訂,則從通知送達之日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開始,公司每月需要支付雙倍工資,這個沒有明確提到支付的時間上限。
3、試用期約定的事宜
這一塊公司的可能敗訴的點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試用期約定不合法。得超過法定標準約定試用期,與同一個員工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公司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并且經實際履行,那么每超過1個月,公司要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比如合同簽1年,試用期最長2個月,但公司約定了6個月,那么在員工工作滿7個月后,對于多出的經實際履行的4個月試用期,公司要支付4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是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公司同崗位最低檔的工資。如果低于這股,員工可以主張差額。
二、規章制度的問題
1、規章制度制訂,沒有經過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表決,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民主程序,得有會議、表決等記錄,如果職工代表,則還要有選舉職工代表的記錄。
2、規章制度沒有在公司內公示,或者沒有送達給員工。一般公司的公示記錄很難成立,通常都是通過培訓、發放員工手冊等讓員工簽字送達。
3、對于員工的違紀行為,制度里沒有寫明,則公司就不能依據制度處罰員工。
4、制度條款有擴大化處罰的情形。比如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或曠工一天就開除。
5、制度里對同一行為有兩種處罰方式,則要以較輕的為準。比如制度里前面寫了曠工一天記大過一次,而后面又寫了曠工一天給予書面警告一次,那么公司只能按照書面警告來處罰。
6、公司拿1年前員工的違紀行為來處罰,明顯也是站不住腳的。
三、社保繳納方面
1、公司完全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隨時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2、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員工可以限期一個月要求公司補繳,在公司超期不予理會,員工可以被迫離職并主張經濟補償。
3、員工簽訂了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書,并約定自愿放棄追究公司該行為帶來的一切法律責任。那么員工可要求補繳社保,無法主張經濟補償。
4、因公司未繳納社保問題,造成自己無法享受社保待遇,或不能足額享受社保待遇,可以主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比如工傷保險待遇。
四、辭退流程的問題。
1、試用期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任性辭退員工。試用期,公司只多了一個“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辭退理由,其他的與轉正后沒什么區別。
2、辭退員工時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比如公司當面主張員工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主張員工嚴重違反制度,但均沒有有效的證據來支撐,沒有員工簽字,也沒有任何有效的視頻、音頻、書面記錄等證據來輔助證明。
3、直接以員工能力不行辭退員工。這個屬于員工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公司只能進行調崗或培訓,之后再次證明員工不能勝任,才能辭退,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變相辭退的問題
有些不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采用變相辭退的方式。
1、強行移交工作、取消工作崗位、安排坐在會議室培訓、停用工作系統賬號等等,很容易被取證認定為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隨意單方面調崗降薪。公司沒有任何書面約定或有效制度支撐,就直接強制要求員工調崗甚至降薪。
3、惡意通過績效考核打低分。沒有員工的簽字,但又降低員工一部分工資。
4、強行停繳社保、停發工資。這屬于明顯的變相違法辭退,不是經濟補償,而是要賠償金。
總的來說,我們在被公司違法辭退時候,可以從以上幾個方面去對比分析,就比較容易找出公司的問題點,從而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