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申請勞動仲裁,因為證據充分,所以并怕公司律師有多厲害,而且怕公司變成空殼,導致勝訴也拿不到錢,即便去申請強制執行,最后也是一無所獲!最多就是老板被限制高消費,但一點也不影響老板繼續瀟灑。
因此,很多朋友會問,難道就不能讓公司的股東老板來承擔這個責任嗎?當然可以,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我們要學會這樣判斷和操作。
我們先要搞清楚公司有哪些人對公司負責
基本上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大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股東,也就是我們口里所說的“老板”,但也有老板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東,這就是所謂的“實際控制人”或幕后控制人,所以對于實際控制人這一塊,我們一般人就不要糾結了,很難取證證明。而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股東,對于這一塊基本上也不承擔具體的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有明顯的違規行為。那么重點就是在工商注冊上顯示的股東這一塊。
在沒有任何辦法的情況下,這樣操作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但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不然也是拿他們沒辦法的。
一、沒有實際出資或沒有足額出資。很多小公司很普遍。
二、抽逃出資的。就是把錢通過不合規的途徑轉走,不過這種也有點難證明。
三、原股東沒有出資或足額出資就把股權轉讓出去。比如轉給一個老頭。
以上三種,最好取證的,就是證明股東沒有實際出資或沒有足額出資,那么我們要怎么取證證明呢?其實這里就要說到一個網站,就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里面我們可以看到公司的注冊信息,通常我們申請勞動仲裁的“公司主體身份”也是在這里打印的。那么這里面有一個關鍵點,因為一個公司每年要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報,那我們就可以在里面查到公司最近一次的公司年報記錄,上看可以清楚看到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情況,如果查到沒有出資或沒有足額出資,那在我們勞動仲裁勝訴,并申請強制執行無果的情況下,就可以將股東作為被執行人,向法院申請。
如下圖所示,如果實繳出資為空,或者低于認繳出資,并且出資方式是貨幣,那么就視為股東未繳納出資,或未足額出資,一單發生債務,那么股東就要承擔這部分的責任。
我們需要了解對應的法律條文
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細節操作問題,《勞動合同法》里是沒有寫到的,這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總的來說,這是員工最后的辦法,在申請強制執行沒有結果后,只能關注公司股東的實際出資情況,看看有沒有機會,這也是員工最無奈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