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盡管合同已到期,但是,用人單位并不能直接叫員工自己走人。終止勞動合同,還得給員工補償金。這不是信口雌黃,而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此有專門的規定,在后面的闡述中會詳細提及。
由于這個問題關系到員工們的切身利益,受到大部分人的重視。但有的員工雖然知道這樣做,單位應該給點什么補助,但不知道用什么辦法來為自己爭取。因此,針對這個問題,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述,讓員工知道怎么依法維權。
首先,合同的訂立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即用人單位與員工在法律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員工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這種勞動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在此期間,員工在單位工作,為單位付出自己的勞動,單位要依法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這種報酬標準是合同之中約定好的工資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是法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條。
其次,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單方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
第三,合同到期后,如果單位不續簽,應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那么用人單位應當要先提前30天書面通知本人,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則要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是按照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來計算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不足半年補償半月工資。此補償工資計算標準是,按照員工本人最近12個月工資的平均數來計算。如果員工的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的,按3倍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
例如:老王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現在單位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他在單位工作了十五年零三個月,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是5000元,那么單位要終止與老王的勞動關系,那么應當補償老王的金額為:15.5*5000=77500元。如果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在此基礎上還要增加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即77500+5000=82500元。
這屬于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應當給予員工的補償金算法。
除此之外,在合同未到期時,用人單位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要先告知員工本人,本著自愿的原則需要與員工協商達成。強迫或擅自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相當于雙倍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八十七條
當然,如果是員工中途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樣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在現實工作中,只要員工提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就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了。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要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員工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沒有補償金的。員工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達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因此,當合同到期后,若單位不續簽,也不答應給補償金時,員工應當怎么辦呢?
一是,收集證據,包括入職表,廠牌,工資條,勞動合同,考勤記錄等;二是找單位協商補償事宜;三是,如果通過與單位協商,不能達成目標,可以憑相關證據材料,去人社局或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四是,如果舉報和投訴沒有結果,可以憑相關證據材料,去當地縣級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五是,如果經過前面幾種途徑都不行,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之,現在是法制社會,遇到這種事情,先理清事件起因,再參考《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無論用人單位采用什么形式或手段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