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這種即便現在按部就班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之時繳費年限還無法達到滿十五年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大有人在,這些人一個最大的愿望就是現在就一次性補繳所欠年限的費用,好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能正常辦理退休手續。
就是退一步講,現在不能一次性補繳所欠年限的費用,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一次性補繳所欠年限的費用也行。
這種想法那是人之常情,誰都希望能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就不是問題了。要是不能一次性補繳所欠費用的話,延遲退休那就跑不了了。
有關養老保險費補繳的問題經常被問到,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補繳,當然也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補繳,但也是次要的,因為居民養老保險費的一次性補繳政策較為寬松,有的地方甚至非常寬松,可以隨時一次性補繳所欠費用,保證參保人能在60周歲的時候辦理退休手續。
眼看就要到60周歲的法定退休年齡了,無論是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還是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還相差三年,那都是一件非常遺憾的事情,對于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更是如此。
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的時候,其繳費年限無論還差幾年,那都是無法補繳的,因為一次性補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政策大門已完全關閉,在大城市更是這樣。
如果職工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達標是因為單位的緣故造成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所欠年限的費用,但那基本上停留在文件的層面,要想真的落到實處還是有較大的難度,比如說單位不管或者說單位已破產等,這種情況可以說是非常普遍。
還有一種情況可以一次性補繳所欠年限的職工養老保險費,那就是在2011年6月30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有繳費記錄且在延長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這項政策源于人社部令第13號的《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實施的時間與《社會保險法》是同步的,都是始于2011年7月1日。這項政策許多參保人都不知道。
凡是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后,才有繳費記錄且在延長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是不能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的。既然無法進行一次性補繳,那就只能延遲退休了。
在前些年,職工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繳的政策那是較為寬松的,當時拿出幾萬元就能買十年八年乃至十五年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當即就能辦理退休手續。
當時,有許多人順應當地政策,一次性補繳了十五年的職工養老保險費,隨后就領到了養老金,雖說當時的養老金每月只有幾百元,但現在已漲到了兩三千元,真是太劃算了。
一個參保人要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能辦理退休手續,一個必備條件就是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一定要滿十五年的最低標準,這個十五年的最低標準,就可以是連續性的,也可以是累計性的。
別看這個滿十五年僅是一個最低標準,但卻困擾著不少參保人,特別是不少靈活就業人員。參保人要是63歲或者65歲才能領取養老金,似乎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價值吧。
雖然一次性補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政策已是全面收緊,但還是有“漏網之魚”的,有的地方還是可以進行一次性補繳的,只是不大張旗鼓地說罷了。
要是能遇上的話,一定要毫不猶疑地補上,千萬不要算計這個算計那個,要是這樣的話,最后被算計的可能就是你自己。(原創:周鳳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