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社保是國家給勞動者的
基本保障
但實際上很多公司
卻以各種理由不給員工繳社保
這使得很多人
生病沒法報銷,退休沒錢養老
受傷了得不到相應賠償
生娃不能享受福利補貼
這種時候咱們該如何維權呢?
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可以先與公司協商補繳社保。
2、協商不成可以撥打12333,全國統一社保服務熱線進行舉報。
3、收集入職通知、考勤記錄、工資流水等證明,去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投訴。
說到這里有人就要問了
萬一以上方法都不管用怎么辦
別著急如果以上方法都不管用
那您還可以找律師幫您上訴
關鍵是通過上訴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
通過法律要求補繳未交社保以及經濟補償
而且如果您有足夠證據證明
那么您勝訴的幾率就非常大
以案說法
原告李某訴稱:我于2008年3月入職被告A公司,2012年12月14日離職,工作期間被告A公司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現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 2008年3月至2011年6月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11700元。
被告A公司辯稱:社會保險應依法補繳,不應支付賠償金。
經審理查明:
原告李某于2008年3月3日入職被告A公司任客服,雙方簽訂有期限自2008年3月3日至2011年3月3日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其于2012年12月14日停止工作。
另查被告A公司2010年1月、2月,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為其繳納了養老保險。
上述事實有各方陳述、庭審筆錄等在案證實。
法院認為:
被告A公司2010年,1月、2月,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為原告李某繳納了養老保險。其余工作時間未為原告李某繳納養老保險。
依據京勞險發[1999]99號文件及京勞社養發001125號文件及相關規定,被告A公司應支付原告李某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末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8343.5元。
庭審結果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現裁決如下:
一、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A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31日及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未繳納養老保險賠償金8343.5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申請請求。
如不服本裁決,可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與本案類似案件,北京卓航律師根據2021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總結如下: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保是國家給勞動者的基本保障,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之日起,就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所以當我們的社保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因為覺得自己弱小就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要懂得收集勞動合同、出勤記錄、工資記錄等證據,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免責申明:本文觀點僅供一般性參考,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依據。
版權聲明:本文系原創內容,僅供學習參考之用,如需轉載請標明出處。本文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