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六系上海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因乙方(趙六)在試用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公司),以趙六日工資為標準,每拖遲一日,趙六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一日工資的賠償金,給公司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后趙六突然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離職,公司便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扣除了趙六一個月工資。
趙六不服,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將扣除的一個月工資返還給趙六,并且一裁終局,公司不得起訴。
公司在仲裁裁決后即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公司觀點:趙六無視合同約定,突然辭職,公司扣一個月工資合法
根據雙方合同之約定,趙六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將賠償公司損失,因趙六無視合同約定,突然辭職,公司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扣除其一個月工資合法、合情、合理,然而仲裁委無視雙方之真實意思表示,致所作裁決有失公正,故申請撤銷。
法院裁定:工資是員工維持生計之必須,公司沒有舉證損失直接扣工資違法
法院認為,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權,為維護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同時,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誠然,勞動者辭職須遵守法定的程序,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以利于用人單位招用新人和調整崗位,避免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趙六未能提前30天通知公司確有不妥之處。但,勞動報酬系勞動者以出賣勞動力而獲得的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是維持生計之必須,公司在未實際舉證趙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徑行扣除勞動者之工資報酬,顯系利用強勢地位擅自解釋合同格式條款,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公司雖要求撤銷仲裁裁決,但并未能提供充足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駁回了公司的申請。
【實務要點梳理】
1、員工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2、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賠償損失的前提是損失的客觀存在,因此,用人單位需有具體損失的證據,直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損失金額,本質上屬違約金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實務中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來源:勞動法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