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之前有過很多類似的話題,諸如父母把財產(chǎn)給到獨生子女就是子女個人財產(chǎn)、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財產(chǎn),甚至還有獨生子女得不到父母財產(chǎn)等之類的噱頭說辭。
不管真真假假,至少反映出兩個值得關(guān)心的話題:
多數(shù)父母,還是希望把財產(chǎn)都給到自己獨生子女的。
“防人之心”可以理解,也正常:畢竟父母更心疼自己的孩子,一旦孩子家庭出現(xiàn)什么變故,毫無疑問,必定傾向于子女的骨肉。
那么,如果父母財產(chǎn)給到自己子女都必然是子女個人財產(chǎn),問題反而簡單了,沒那么多爭議,沒那么多顧慮。
不過,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會這么簡單、武斷的一刀切。很多情況下,一方父母的財產(chǎn)給到子女,都將認定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需要保護么?需要“防”么?這個問題不回答。但是,可以區(qū)分情況的給出一些規(guī)避手段。
【2】什么情況下,父母財產(chǎn)給到子女會作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
我們用法律規(guī)定開個頭。在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規(guī)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quán)。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又作出了一些補充說明: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chǎn)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chǎn)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yǎng)老金、破產(chǎn)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chǎn)在婚后產(chǎn)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chǎn)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依據(jù)這些法條,當一方父母把自己的財產(chǎn)給到獨生子女,最終會成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常見情形包括:
1.父母出資為獨生子女買房,產(chǎn)權(quán)歸屬視登記情況而定。
- 登記為子女個人名字,視為子女個人財產(chǎn)。
- 登記為子女夫妻名字,視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
2.父母將自己的房產(chǎn)過戶給獨生子女,視過戶方式、登記情況而定。
- 登記為子女夫妻名字,無論過戶方式,均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
- 采取“買賣”過戶方式,購房款出自子女個人,若登記為子女個人名字,房子為子女個人財產(chǎn);若登記為子女夫妻名字,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
- 采取“買賣”過戶方式,購房款出自子女夫妻,無論登記誰的名字,均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
- 采取“贈與”過戶方式,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為子女個人財產(chǎn);登記子女夫妻名字,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
3.父母將自己的存款給到子女。
這里的情況會稍顯復雜。
- 若子女收款賬戶為其個人賬戶,則此錢為子女個人財產(chǎn)。
- 若子女收款賬戶為夫妻共同賬戶(例如子女個人的工資卡),會因賬戶中資金多次存取等情況而存在認定困難的問題。例如,子女從賬戶中取了100塊錢消費,這100塊錢,取的是父母給的錢、還是自己工資攢的錢?
4.父母財產(chǎn),身后留給獨生子女。
法定繼承情況下,子女繼承所得,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
遺囑繼承情況下,如果說明由子女個人繼承,則為子女個人財產(chǎn);未說明的,為子女夫妻共同財產(chǎn)。
【3】如何避免上述情況?
我們不去談“防不防”的問題——防誰不防誰,本身就是一個因人而異、因家庭而異的主觀判斷。防一定對么?防一定錯么?不可能有絕對答案。
回到“避免”這個話題。
首先要有一個通用概念:提前說明白,最好留下證據(jù)。否則萬一到時候出現(xiàn)爭議、完全寄托于法律的話,往往會讓你有“出乎意料”的結(jié)果。
父母若想把財產(chǎn)只給到自己獨生子女個人,因財產(chǎn)類型、給的方式和時間、以及對父母自身權(quán)益保護等因素,有不同的方法手段。
1.父母將自己名下不動產(chǎn)過戶給子女。
比較穩(wěn)妥的方式是“贈與”——贈與的好處是可以指定給個人、可以附條件。更重要的作用是,父母可以在條件情況下,有法定撤銷權(quán)——把贈與出去的房子再要回來,這是對父母利益的最大保護。
有人說了:用什么贈與?必須買賣。買賣省錢,而且贈與之后如果再賣房,稅更高!
先別跑題。
除非子女能用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chǎn)購房,否則,房子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而且買賣過戶一旦登記完成,對于父母來講保障性非常弱。損害了誰的利益?
又有人說了:必須買賣,登記在子女個人名下,不給錢不就行了?到時候充其量把錢當成債務,也是子女個人的,擔心什么?
這里不過多解釋,只給出一個推演過程:
子女“購得”父母名下房產(chǎn),登記為個人名字→子女夫妻是受益人→受益與債務對等→債務由子女夫妻共同承擔→子女配偶承擔部分債務,享有部分權(quán)益。
2.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
必要的避免手段,就是僅登記為子女個人名字——將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論子女婚前婚后。
但是這種方式避免不了一個問題:子女可以處置房產(chǎn),例如增加配偶名字。
這時候,下面這個工具就有用了。
3.親如父子明算賬:借條。
借條其實是一個特別好的保護多方利益的工具。
只不過,在親如父子之間談“借”顯得太見外了。我們把事情反過來想想:
如果真是親密無間,會因為一個借條讓關(guān)系出現(xiàn)裂痕么?
如果但凡有點間隙,都存在間隙了,還考慮什么見外的問題?抹不開面子,就是對面子最大的傷害。
這個“借”,其實是保護父母、保護自己子女利益的很有效的工具,普遍適用于現(xiàn)金類財產(chǎn),例如父母給子女的錢、父母為子女買房等情況。
有了借條,要不要子女償還,是父母說了算的事兒,主動權(quán)掌握在父母手里;子女打了借條,即便“不小心”把父母給的財產(chǎn)變成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了,債務也會成為共同債務。
4.千萬不要忌諱:遺囑。
這是一個可能還遭人“忌諱”的工具,但是千萬不要否定它的價值。
獨生子女不能全部繼承父母財產(chǎn)、獨生子女面臨七大姑八大姨過來爭奪父母財產(chǎn)的、獨生子女繼承父母全部財產(chǎn)之后被前任分走一半的……類似案例太多了,因為——法定繼承。
規(guī)避的手段,就是提前說好、安排好——遺囑可以提前指定繼承人、提前指定給繼承人個人。更重要的是,可以保護父母,降低生前就把財產(chǎn)給出去而造成的自己無財可依風險。
5.打破“省錢”思維。
第一代獨生子女的父母已經(jīng)步入晚年。
這一代老年人普遍有個特點:節(jié)省。大多從窮日子過過來,用錢,尤其是用在自己身上,都特別謹慎、能省則省。
節(jié)儉是美德,但一定要區(qū)分優(yōu)先級。子女攛掇父母把房賣給自己,是省錢了,但捫心自問一下,省的是誰的錢?父母怕以后有什么遺產(chǎn)稅早早就把財產(chǎn)給了子女,捫心自問一下,損失、風險最大的是誰?
所以,省錢是有前提的——要先控制風險,在此前提下再考慮能省則省的問題。
【4】結(jié)語
這點事搞得那么復雜?
父母慈子女孝、子女婚姻美滿幸福的,可以忽略這個話題。
但是,恐怕并非每個家庭都如此和諧。這才是這個話題有存在意義的現(xiàn)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