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并沒有統一的答案,雖然我們有全國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但是因為各地經濟發展條件、法律適用標準不一樣,所以有很多地方性法規以及政府規章,這也就導致了病假期間發多少錢的工資沒有統一標準。但是最低的標準是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那就是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只要低于這個標準的,就屬于違法違規。
同時病假期間的工資與工齡和醫療期長短有關,醫療期在6個月以內,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2年的,病假工資為工資的60%;已滿2年不滿4年的,為工資的70%;已滿4年不滿6年的,為工資的80%;已滿6年不滿8年的,為工資的90%;已滿8年及以上的,為工資的100%。
醫療期超過六個月的,由社保基金按月支付救濟費,標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為本人工資的40%;已滿1年不滿3年的,為工資的50%;已滿3年及以上的,為工資的60%。
醫療期的長短又與員工參加工作的時間長短和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有關。
工齡在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醫療期為6個月。
工齡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這些兜底性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自主確定病假期間工資發放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