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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A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當時公司HR將小A簽過字的勞動合同拿走,告知需報送公司總部蓋章后才能返還,但至今已過去一年,蓋章后的勞動合同仍杳無音信。
期間小A曾多次找到HR索要勞動合同,但總是被以各種理由搪塞,時至今日也沒能拿到公司蓋章后的勞動合同原件。
分析:
企業不愿意把勞動合同給員工,多數是出于一旦產生勞動糾紛,員工手中沒有勞動合同,就會處于絕對劣勢的假設。
以為員工因為沒有勞動合同原件,就很難舉證勞動關系的存在,從而知難而退。
不得不說,企業這樣的想法真的“很傻很天真”,就好像遮掩住自己的耳朵去盜鈴一樣。
雖然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最直接最簡單的證據,但如果手里沒有,那也不用慌,因為你其實還有很多其他的證據同樣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員工與企業簽字蓋章后的勞動合同應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以,不僅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簽了勞動合同,但公司不給員工,同樣是違法的。
員工可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主動向公司索要勞動合同。
沒有勞動合同不等于沒簽勞動合同:
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卻并未給予員工;和從未與員工簽訂過書面的勞動合同,雖然都屬于違法,但違法的責任卻大不相同。
第一種情況屬于沒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大多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因為你很難證明沒有勞動合同對你造成了多大的損害,事實上,應該是不會有任何造成損害的可能。
第二種情況屬于沒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我們要搞清楚兩種情況的區別,不要因為沒有勞動合同就大動干戈,誤以為經過仲裁可以獲得企業的雙倍賠償。
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即便進行仲裁,大概率也會是“責令改正”的結果,雙倍賠償的訴求是很難獲得支持的。
作為員工,如果企業僅僅是沒有給予勞動合同,但其他工資福利等等都還不錯的情況下,我不建議大家過分糾結手里有沒有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拿到簽好的勞動合同原件,作為員工,應該注意什么?
1)留好可以證明勞動關系和證明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的證據:
工資條:工資條是證明勞動關系的直接證據,當然,如果只是簡單的一行數字,沒有任何抬頭或落款,也沒有公司簽章,是沒辦法作為證據的。
可以通過微信、qq、郵件等方式,請HR同事給你發一份電子版;
工作往來郵件:養成隨時備份工作郵件的習慣,避免公司關閉郵箱賬號后,無法獲得郵件信息,難以證明工作行為;
即時溝通軟件信息:諸如微信、qq、釘釘等即時溝通軟件經常會作為企業的工作溝通平臺,隨時保留溝通信息,就可以呈現你的工作行為,從而證明勞動關系和存續時間。
公司培訓或會議錄像:錄像中主要呈現會議主題,參與人員,最重要的是記住把自己也放進錄像的片段中去。
其他還有一些不經過公司即可取得的證據,如工資打卡的銀行記錄、社保繳納記錄、公積金繳納記錄、公司為你辦理的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等。
如果你是一個愛發“朋友圈”的人,那么還可以不定期發一些帶有企業logo、員工、工位等信息的圖片,這也能佐證勞動關系的存在。
2)如果沒收到勞動合同,就不要在勞動合同發放記錄上簽字;
3)保留好工卡、工服、工牌、績效通知單、調崗通知單、報到通知單之類的由企業出具或發放的文件、工具等物品;
4)保留好你向企業索要勞動合同和企業回復過程的信息,以備不時之需。
以上,就是當你沒拿到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和應對措施。
其實沒拿到勞動合同并不是很重要的事,我們完全可以從其他方面取證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和期限。
所以當你的個人利益并沒有受到侵害,而這份工作的報酬和機會也不錯的情況下,我們大可以未雨綢繆,保留好相關的證據,然后靜觀其變。
不要盲目地因為追求保障權益而采取得不償失的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