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般公司都會壓工資,可是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工資必須是一個月一結的,壓多少天工資才算是違法呢?
如果公司特別困難,那么公司壓一個月工資違反勞動法嗎?
小王是一位工齡10年的老員工,月工資1萬元,公司因為流動資金緊張,到了5月份還沒發(fā)放3月份的工資,小王本身就有離職的念頭,于是,他以拖延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小王10萬元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理由是什么呢?
公司認為在實際管理中,采用上月的工資放在下月發(fā)放,每月發(fā)放一次,保證足額及時支付工資的一種務實的做法,這種工資發(fā)放方式,被全體職工廣泛認可,這次公司手頭緊,不就拖延了一個月支付工資嗎?與壓著勞動者工資,惡意故意拖欠不發(fā)的行為相比,兩者之間有本質區(qū)別。
那么二審法院會不會改變判決呢?
二審法院認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公司未及時足額發(fā)放小王勞動報酬,符合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維持了原判決,駁回了上訴。
法律分析:
拖延工資,這是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假如單位存在這種違規(guī)的情形,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發(fā)函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壓員工一個月工資,使得員工的工資不是每月持續(xù)發(fā)放,明顯違反了“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規(guī)定,這樣就會被法院認定為構成“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所帶來的后果就是不斷要補發(fā),而且員工可以隨時以此為由離職并同時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怎么理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未及時,意思是沒有在工資發(fā)放日支付。
未足額,意思是少支付了勞動報酬。
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工資的發(fā)放必須按時,否則,就構成無故拖欠。本案中,公司3月份的工資,4月份沒有按時發(fā)放,而是拖到了5月份才發(fā)放,明顯違反了“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規(guī)定,所以法院認定公司行為構成無故拖欠。
平時工作中工資壓一個月發(fā),這種做法一般沒有問題,但是這樣做潛在的法律風險很大的。雖然很多時候員工不計較,公司這次僥幸逃脫,但總有翻船的時候。如果公司確實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及時支付工資,應與員工及時協商取得員工的諒解,避免此類現象發(fā)生。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