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靳某與李某自2020年2月相識后形成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李某進貨需要資金,經靳某同意后,李某使用靳某的信用卡刷卡消費36000元。后雙方結束戀愛關系,靳某向李某催要該筆款項,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靳某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涉案款項的性質,該筆款項產生于雙方戀愛關系期間,當事人一方出于維護雙方親密關系、將來締結婚姻的目的,同意另一方使用其信用卡刷卡消費大額資金用于個人經營,屬于附解除條件的特殊贈與行為,現雙方已結束戀愛關系,贈與行為的解除條件成立,李某仍占有涉案款項沒有合法依據,屬于不當利益,應予以返還,故判決李某返還應返還靳某36000元。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的大額財物贈與不同于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也不同于一般的贈與。一般而言,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應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共同消費,不應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出于將來締結婚姻的目的的贈與,屬于附解除條件的特殊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行為的解除條件成立,接受大額財物一方應向贈與方返還大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