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基本上需要補繳社保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 換工作或其他原因造成中間有斷繳的時間段,想補繳中斷區間
- 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想一次性補繳辦退休
補繳政策現狀
想要補繳社保的人群根據筆者日常接觸而言,總體還是有一大部分人群的,只可惜2016年12月27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中的第一點、第(三)點規范參保繳費政策中明確寫到“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退休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自行擴大一次性補繳適用人群范圍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執行。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后追補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按此文件,基本上把補繳的路堵死了,普通參保人員想要補繳就很難了。
但現實中,并不是所有補繳都不行了,只是補繳的門檻變高了,各個省份對一些特殊人群,為穩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有適當放寬補繳對象范圍。
個別可以補繳情況
1、后延一次性補繳(全國通用)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一章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政策解讀:該條政策法律效力極高,全國都可以適用,如果有個人到達退休年齡了,繳費不滿15年,要繼續再正常按月或按年再交5年,延交5年后還不滿15年,才可以申請一次性補交剩余的年限,補交后即可辦理退休。不過有個大前提就是:必須在社保法實施前參保,也就是必須在2011年7月1日前有參保!
2、法院、審計、仲裁補繳(全國通用)
政策依據:人社部規〔2016〕5號第四點,關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政策解讀:這類對象基本上是與用人單位有事實勞動關系區間,未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參保繳費的人員,并且有去起訴用人單位或者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情況,畢竟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有事實勞動關系又沒交社保,可以去告,證據確鑿基本能告贏,法院或者勞動仲裁都會傾向勞動者,出具法律文書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再拿著文書去找稅務部門辦理補繳即可。但按現實筆者遇到的,以北京法院案例為例,只能從2011年7月起補繳,畢竟最后一次修訂《社會保險法》是在2017年6月底。
3、特殊身份補繳(部分省份通用)
政策依據:各個省份人社廳有出臺一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而放開的補繳范圍的文件,不一一列舉,總結基本有如下幾種身份可以補繳:
- 國有、集體企業改革改制職工,期間工作年限未交社保年限可以補
- 原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可以補
-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軍人退役銜接期文件可以補
政策解讀:這類對象基本上要補繳得趕緊了,因為人社部發〔2016〕132號中規定不能補繳,但現實中各個省份遇到太多特殊情況,有太多歷史遺留問題,為妥善解決這部分人,出臺了一些政策,筆者認為隨著對象的減少,隨時可能終止,符合的補繳對象趕緊去找稅務部門辦理手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