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正在經歷人口老齡化,老人過世后房產如何繼承也變成了一個現實問題,在這期間各種問題也是浮現出來,例如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證明“我爸是我爸,我是我爸的孩子”、“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是否過世”等問題。
【房產繼承方式】
一、辦理房產繼承公證
辦理繼承公證有幾個硬性條件:
1.全部繼承人必須到場簽字確認(由于特殊原因無法到場的繼承人需要簽署授權委托書);
2.需要提供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已過世的繼承人需要提供死亡證明;
以上三個條件就導致公證繼承難度較高,因為首先想要湊齊全部繼承人難度較大,其次部分繼承人可能過世時間較早導致無記錄可查,最后就是繼承人之間意見也很難達到統一。
除了這幾個硬性條件之外,繼承人還需要攜帶:1.老人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2.要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3.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復印件;4.其他公證處需要提供的材料(需要到公證處進行咨詢)。
二、通過訴訟程序繼承房產
由一位或多位繼承人起訴其他繼承人的方式,由法院進行調解或判決,最終出具調解書、判決書。如果各繼承人之間對于房產繼承無異議可以采取簡易程序,縮減訴訟時間、降低訴訟成本。
優點:1.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證明材料;2.不需要全部繼承人到場(可以進行缺席判決);3.簡易程序省時省力。
缺點:獨生子女可能會面臨無人可起訴的情況(獨生子女可能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傷感情(通過訴訟程序繼承通俗說就是打官司,可能影響親戚之間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