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大河報記者 段偉朵 通訊員 蘇松茂
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濟來往比較頻繁,相互為對方花銷也很正常,特定的日期,還經常發特定數字的紅包表達愛意。但是,一旦產生經濟糾紛,一方認為是贈與,一方認為借款,法律上該如何認定呢?12日,記者獲悉,滎陽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案件,給出答案。
郭某與安某某于2019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20年10月雙方因故分手。戀愛期間,郭某通過微信、支付寶多次向安某某轉款或在安某某購房、做生意時為其支付資金等共計14萬余元,其中單筆金額在520元以下的共有22筆6000余元。分手后,經郭某多次催要,安某某卻認為,這些戀愛期間的轉款均系其自愿為由,不認為是借款,拒不償還。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戀愛期間,郭某向安某某的轉款中單筆金額低于520元的部分,考慮雙方戀愛的實際情況及該部分轉款發生時間多為傳統節假日且數額包含有特殊意義,不予認定為借款。其他相對較大金額的款項,雖系郭某因戀愛而示好所為,但明顯超出雙方戀愛期間正常交往必需,應認定為借款,扣除安某某向郭某轉款部分后,做出安某某應償還郭某借款10萬余元的判決。
承辦此案法官介紹,情侶戀受期間的轉款,是借款還是贈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特別是對在2月14日、七夕、雙方生日等特殊時期發生的“1314”“520”等數額不大且具有特殊含義的轉款,一般都認定為贈與,其他的大額的轉款或其他經濟往來則要視情況而定。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雖然甜蜜,但雙方對于大額金錢或貴重財物的處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實意思表達的證據,以便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