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世富[1]
績效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點,也是管理工作的難點,中國古人在績效管理方面的一些智慧,對于當今的管理工作任然具有借鑒意義。績效考評,在中國古代稱為“考績”“考課”“考核”“考查”“考成”“考滿”等。中國古代有著豐富的績效管理思想,歷代帝王重視考績,以此獎優罰劣、進賢退拙,所以它源遠流長,相承不輟。蘇洵在《上皇帝書》中說:“夫有官必有課,有課必有賞罰。有官而無課,是無官也;有課而無賞罰,是無課也。”這里的“課”是考核的意思。蘇洵建議,有官員,就必須進行考核;有考核,必須配套相應的獎懲制度。雖然中國古代探討和實施的考績多是針對官吏而言的,但是這些思想對于企業的績效管理同樣具有啟發意義。
一、先秦時期績效管理思想
據《尚書》《史記》等著作記載,堯舜禹就使用了考績之法,以獎勤罰懶、揚善抑惡、進賢退拙。堯選舜作接班人,就是重復考績、長期評估的結果。《尚書·舜典》記載說:“帝日:格汝舜,詢事考言,乃言底可績,三載,汝陟帝位。”舜也以考績馭才,他設12牧分管政事,委任22人為主管,并以考績之法來定獎罰和留退。“帝曰:‘咨!汝二十二人,欽哉!惟時亮天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虞書·舜典》)這里提及的“三歲一考功,三考黜陟”考績辦法,在其他史料中也有記載。由此可知堯舜的考績方法,其時間是3年一考,以3次考績來決定黜陟,即9年為一循環,時間滿后再進行獎罰、黜陟。考績逐步依秩而行,如舜考12牧,而12牧再考其下屬。此時考績執行很嚴格,12牧依時令、順天理、勤耕作,成績卓著,被屢次獎勵;而鯀治水9年而無成,被舜殺于羽山。
堯舜禹時代的考核特點注重實績,堅持“明試以功”的考績觀。“明試以功”就是實際考察成績的意思。如在《堯典》《舜典》中,堯不因為眾人一致推舉舜而馬上讓其接替帝位,而是把最親近的兩個女兒嫁給他,近距離長時間地考察舜的德行;又讓他“慎微五典”,結果是“五典克從”;讓他“納于百揆”,結果是“百揆時敘”;讓他“賓于四門”,結果是“四門穆穆”;讓他“納于大麓”,結果是“烈風雷雨弗迷”。經過長達三年的“詢事考言”,帝堯才確信虞舜的德行才能,而扶持其“陟帝位”。虞舜對四方諸侯的考察也是如此:“五載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試以功,車服以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上古的考績特點雖然注重人的社會名聲,但更注重其實績;不僅注重實績,而且還要動態地考察。禹雖然已有實踐經驗和政績,但舜還是要對他進行實際工作考察,所以派他去治水。直到治理水患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人們的稱贊和愛戴,禹才正式接替了舜。除此之外,部落聯盟大酋長和其他首領的選用也是如此。
周代在承襲先前考績制度的基礎上,實行了合理的改革。周吸取鯀因治水不力而被殺且無益于治水的教訓,規定“三歲而小考其功”,即3年進行一次小考,政績好的就轉為正式使用,不好的就降職或罷免;“九歲而大考有功”,即9年進行一次大考,對有功者進行獎賞,對不稱職者給以懲罰。周實行“小考”與“大考”,并把考績與試官結合起來,更便于及時發現并罷免不稱職者,降低了鯀的悲劇重演的可能性,于國于民以及對被考者而言,這樣的改革都是十分必要且有利的。
《周禮》是重要的先秦典籍之一,包含著豐富的官吏考核內容,是研究先秦官吏考核制度不可或缺的資料。該書對官吏考核若干制度進行了一個較為系統的探討。《周禮》所述官吏考核范圍非常廣泛,涵蓋了各級行政組織。其中有很多官吏負有考核職能,六官系統內的各分屬長官對其屬官往往具有直接考核之責。考核主司的設置呈現出層次性,最下層的考核主司為六官系統內部各分屬長官,更上一層考核主司為六官系統長官,最上一層考核主司為太宰、小宰等官吏。隨著考核層次的不斷上升其考核范圍逐漸擴大,考核的重要性也逐漸加強。這種層級考核主司的設置使考核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復雜的考核職事得以順利開展。
《周禮》考核標準也已經比較完備和成熟,例如,官計涉及官吏考核標準問題。鄭玄曰:“官計謂小宰之六計,所以斷群吏之治。”((清)阮元校刻:《周禮注疏》,《十三經注疏》本),官計,即考察官對吏員的監督考課,使人知勉勵而不敢怠慢。六計是對政府官員的考察;一曰廉善,考其是否德行有聞,品性端正;二曰廉能,考其是否才干出眾,力能勝任;三曰廉敬,考其是否恭敬小心,勤懇謹慎;四曰廉正,考其是否剛正忠直,清廉不染;五曰廉法,考其是否依法治事,守法不失;六曰廉辯,考其是否臨事不疑,明察善斷。可以看出后世的德、能、勤、績、廉的考核標準,在《周禮》中已經基本具備。德、能已明確指出,小宰之“敬”已含有勤的含義,而司士之“功”則相當于后世的績。
《周禮》所述考核時間主要分為短期考核、年終考核以及三年期考核三種。考核方式有文書考核、察訪考核、巡狩朝覲考核三種。巡守朝覲考核僅是對諸侯國國君而言,文書考核是最主要的考核方式。《周禮》所述六官系統官吏眾多,由于官吏職責各異,因此對其考核內容也有很大差異。《周禮》官吏考核內容與太宰八法之官職聯系密切,從某種程度上來看是官職決定了官吏的考核內容。考核的結果影響爵位的升降、俸祿的增減。對于一些在官府中任職的小吏,即府、史等,他們沒有官爵和俸祿,給予他們的待遇稱之為稍食。考核后,往往要對其稍食數量進行增減。如《周禮·天官·醫師》云:“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即通過考核醫者的醫療成績而決定其稍食數量。除以上獎懲措施外,較為嚴厲的懲罰措施是對官吏處以刑罰。《周禮·天官·宰夫》云:“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意為,凡錢糧財物使用失當,以及做假賬的,就要根據官刑對其處以刑罰。
《管子·霸言》指出,考選人才應“賞有功之勞,封賢圣之德”。可見,管仲對人才的評價,既看重素質高低,同時又看重在實際工作中是否“有功”。《管子·立政》主張:“君之所審者三:一曰德不當其位,二曰功不當其祿,三曰能不當其官。”這里管仲將德、功、能列為君主考核官吏的三大標準,并稱之為治理國家的“三本”。《管子》高度重視賞罰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惡惡乎來刑,善善乎來榮,戒也。此之謂國戒。”賞罰是規范吏治的措施。要實現國家各級官吏奉公守法,不能僅僅依靠其個人的品德,更為重要的是,要依靠建立健全完備的獎懲機制。對于各級官吏,國家法度對其行為要進行約束與限定:“有善者,賞之以列爵之尊,田地之厚”;“有過者,罰之以廢亡之辱,戮死之刑。”( 《管子.君臣上》。 )(《管子.山權數》)賞罰必須公正,賞罰不公就會削弱民眾對國家法度的信任,并且模糊民眾的行為準則,日久必然產生禍患。要保證賞罰的法源依據是國家法度,就必須杜絕以喜、怒、愛、惡定賞罰:“喜無以賞,怒無以殺。喜以賞,怒以殺,怨乃起,令乃廢。”(《管子.辦法》)國家管理的制度,須從正向的調整機制激勵與反向的調整機制懲戒兩個方面共同調節社會行為。就正向的調整機制激勵而言,法具有論功計勞的激勵功能:“論功計勞,未嘗失法律也。”(《管子.七法》)“論功計勞”是績效考核和獎懲重要的重要原則。
春秋時期的孔子不僅從多角度提出評價人的依據,而且還提出自己考評人的方法。人的德行、性格不容易識別,孔子重視行為、過程的觀察與考核。他認為,考評人不能只是“聽其言”,還要“觀其行”,即“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只有將“聽言”與“觀行”結合起來,并長期考察,才能正確地評價一個人。
戰國時期,一些思想家專門就考績理論進行了研究。荀子認為要設立“相”一職主管考績,“論列百官之長,要百事之聽,以飭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勞,論其慶賞,歲終奉其成功以效于君。當則可,不可則廢”。《荀子·王霸》主張相的職責是考核百官,規定職分,計功行賞,年終向君主述職。
戰國時期對官吏的年終考評已經普遍形成一種制度,當時最主要的考績方法稱為“上計”。上,即向上級匯報;所謂“計”,就是計書、計算、計賬、計簿,即統計的簿冊。上計的范圍比較廣,包括倉庫存糧數字、墾田和賦稅數目、戶口統計、治安情況及監獄犯人數目等。每年年初,重要部門的主管官吏和地方主管官吏把各種預算寫在木卷上交給國君,由國君派人將木卷剖分為二,國君執右卷,官吏執左卷,年終由國君執右卷進行查核。這就是“上計”。高級官員對下級官吏也主要根據這種思路進行考核。
二、秦漢時期績效管理思想
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攻齊,虜齊王建,于是六國盡亡,秦國統一天下。法家的績效管理思想在秦國在發展壯大過程中發揮了重要影響,在《商君書》和《韓非子》這兩部法家經典著作中,“功”字的使用頻率非常高,其中 《商君書》53 次,《韓非子》達260 次。“事功”或者說績效理念得到商鞅、韓非的高度重視。秦自商鞅變法之后,歷代君主均崇法家之說。孝公時,商鞅廢采邑而為縣,廢井田,聽民自由買賣,設軍功之制,“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秦之富國強兵,亦循商鞅之言,采農戰政策,經過數世的經營,秦果然“富厚輕諸侯”。商鞅變法的核心是耕戰,就是要把老百姓塑造成只知道耕田和打仗的機器,其他事情都不要問,作為一個老百姓,要么就是生產,多打糧食,要么就是到前方去拼殺,多殺敵人。商鞅設計的軍功爵位制共分二十級,分別為:一級公士,二上造,三簪裊,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大良造),十七駟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內侯,二十徹侯。軍功授爵制度規定:秦國的士兵只要斬獲敵人“甲士”(敵軍的軍官)一個首級,就可以獲得一級爵位“公士”、田一頃,宅一處和仆人一個。斬殺的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就越高。 證據是敵人的人頭(首級)。就是說在戰后把敵人的人頭砍下來帶回軍營,作為證據。如果一個士兵在戰場上斬獲兩個敵人“甲士”首級,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釋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隸,也可以轉為平民。殺敵人五個“甲士”可擁有五戶人的仆人。打一次勝仗,小官升一級,大官升三級。在軍中,爵位高低不同,每頓吃的飯菜甚至都不一樣。三級爵(簪裊)有精米一斗、醬半升、菜羹一盤。兩級爵位“上造”的只能吃粗米,沒有爵位的普通士兵能填飽肚子就不錯了。軍功爵是可以傳子的。如果父親戰死疆場,他的功勞可以記在兒子頭上。一人獲得軍功,全家都可以受益。當爵位到五大夫時可以食300戶的租稅。如果軍功杰出,衣食600戶的,可以養士(自己的家臣與武士)。商鞅設計的按功行賞的軍功授爵制度,大大調動了士兵的積極性,提高了軍隊的戰斗力。
秦朝建立,繼承了上計制度,構成了中央到地方的縣上計于郡、郡上計于中央的系統。在內容上以“五善五失”作為考核標準。例如,“五善”為“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謗;三曰舉事慎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恭敬多讓。”
漢承秦制,兩漢時的官吏考核制度主要是課計制,即考課和上計。上計是指地方各州、郡長官向中央匯報自己的政績,考課則是指上級有關機構根據上計的政績對下級官吏進行考核。考課與上計是考核系統中同時進行的方向相反的兩個流程。西漢時期對官吏的考課主要有“上計制度”“監察制度”和“選舉考課合二而一”的仕進制度。上計制度著重考績,以賞為主;監察制度著重考實,以罰為主;而選舉考課合一的仕進制度著重考能,以晉升為主。三者結合為一個整體,加之以比較固定的程序規則和機構,維系著當時的官僚體系。
漢代郡、縣平時都有工作記錄,縣為集簿,郡為計簿。秋冬歲盡,各縣將戶數增減、農田墾植、社會安定狀況等上計于郡;郡再加以匯編,上報丞相、御史兩府。丞相府分管中央機構和地方郡國首相的考核,御史府負責核實被考核官吏的政績的虛實。最后“集其成上于天子,天子常于正月旦朝賀時,接受上計”。《說文》把考課之“課”解釋為“試也”,注曰:“《漢書》之考課是也。”有現在所說的考試、檢查、考核之意。一般是每年一小考,稱為常課,僅作為對官吏的評判;三年一大考,稱為大課,常作為升遷的依據。西漢初年是由郡守考課縣吏,丞相、御史考課九卿及郡國守相。各州、郡對其所屬縣的考核結束后,匯集各縣情況編制計簿,由上計吏送達中央。西漢末年及東漢,尚書臺逐步發展起來,位高權重。此時的考課雖名義上由三公負責,但實際上尚書臺下設的三公曹掌握了上計考課的實權。漢代評定政績的方法,或評分,或定等,或“功勞案”,都存在一種“量化”的趨向。墾田、戶口、獄訟等都是通過數量反映出來的,而不能用數量表示的其他行政事務,也通過一定的標準換算成分數,這就使不同官吏的政績具有可比性。
董仲舒主張考績要與獎懲措施密切掛鉤。他在《春秋繁露·考功名》篇中對官吏考核提出了一個原則:“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雖有愚名,不加之罰。賞罰用于實,不用于名;賢愚在于質,不在于文。”他還針對考核等級,提出了三級九等的方法,即在上、中、下三級中,每級內再分上、中、下三等,如上上、上中、上下,這樣就一共有九等了。
考績升遷主要有三種情況:尤異、超遷和增秩。官吏考課,政績最好的稱為“尤異”。考課獲“尤異”評價的往往獲得升遷。《漢書·趙廣漢傳》曰:“察廉為陽翟令。以治行尤異,遷京輔都尉,守京兆尹。”《后漢書·杜詩傳》曰:“拜成皋令,視事三歲,舉政尤異。再遷為沛郡都尉,轉汝南都尉,所在稱治。”漢代對于政績才能超群或是政績卓著的人才,往往會越級提拔或快速擢升,這種現象稱為超遷。考課優等的獎勵可以是升遷,也可以是留任原職、增秩賜金。
東漢時期,考績理論得到較大發展。思想家王符認為,官吏是國家各項法令制度的具體執行者。要使各項法令制度得到較好的實施,就必須“治吏”,而實現“治吏”的主要手段是考績。只有考績,才能分清賢愚忠奸,這直接涉及國家的安危治亂。對于如何進行考核,王符認為要以其名而考其實,“官無非職、位無非人”“名利者必效于實”,不同的官吏要有不同的“實”去考核。他提出了對從守相令到三公九卿等高級官員考核的不同標準。為了防止考核工作一般化,他還提出考核重點要放在將相權臣和“言不忠行”這五種人身上。通過考核,以其功績決定其進退,“賞有功,黜不肖”。(《潛夫論·考績》)
兩漢時期的考核在程序化、規范化等方面較秦代都有所發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規模。考核的內容和組織機構也更加嚴密,成為一項重要的官吏管理制度。我國古代官吏的考核制度在此時基本確立,考績日益規范化:①設專門考績機構。考績先由宗正后由吏部負責,下設宗師,主管官吏考績黜陟之事。這是漢朝的獨創,以后便沿傳下來。②按職務高低和權力大小各主考課事務,形成層次分明、實效顯著的考課方式。③以3年為考績周期,即3年考核官吏政績而進行黜陟,縮短了考績周期,便于發現人才。④將考課制度與監察制度相結合,這樣既保證了考課的真實性,又為官吏的獎懲升降提供了可靠依據。在3年考績的規定之外,皇帝或屬臣隨時派人對下屬官吏進行考核,發現能者則擢升,遇到贓吏、貪官、失職或能力不及時,及時懲治。薛宣當年就是這樣以很快的速度被選拔到丞相之位的。⑤考課采用會議形式,主考官提出種種問題,被考課官吏者需據實回答,最后由主考者綜合事先呈報的相關文書,定出等級,獎勤罰懶。這種公開評議的方式有效防止了通同作弊,從而保證了考課制度的公正合理。
三、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績效管理思想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曹魏劉劭受明帝之命制定官吏考課法七十二條,但是由于受當時條件所限未能全部實施。晉朝考核郡縣以五項內容為依據:一曰正身,二曰勤民,三曰扶孤,四曰資本,五曰修人。北魏實行九品中正制,側重根據考核結果對官吏分級分等進行使用。北周則以“清身心、敦教化、盡地利、擢賢民、恤獄訟、均賦役”六條為考核內容。可見,這一時期已開始對官吏進行多角度的考核。
道武帝至明元帝時期,雖然設置了各級地方官吏,但官員的素質比較低。中央初建了尚書臺,但其時設時撤,考課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機構來執行。北魏為了有效考核各級官吏是否稱職,派出大使巡行各地。道武帝時期的大使巡行,不僅重視對官員政績的考核,而且非常注重官員的德行。其中,對政績的考核主要包括官員任期內農業(勸課農桑)、戶口(流民歸附)、學校教化(開建學校)等關系國計民生的問題。太武帝時期,官員考課制度處于草創時期,對官吏考課的方式主要有三種:皇帝行幸、吏民舉告和州刺史、太守、縣令層層考課。考課的對象主要是地方官員,并第一次出現對中央官員進行考課。文成帝時期,地方官吏的考課制度初步形成。太安詔書具體規定了考課的內容,即農業、賦役、戶口、法律、用人,成為以后考課地方官吏的標準。考課也由專人南部尚書來負責:考課的對象不僅包括在任的地方官吏,而且包括升遷或離任的官員。這一時期的考課方式包括遣使巡行、皇帝親巡、召民秀、計椽對問等,形式多樣。考課的主要對象是地方官員。孝文帝親政后,考課正式確立為一種制度。此時,地方官員的考課已有完備的令文,即每年年底,州鎮長官“條列牧守治狀,及至再考,隨其品第,以彰黜陟”。
宣武帝時期,考課制度在各個方面更加完善。考課由專門的機構尚書考功曹負責,尚書考功郎中主持對百官的考課事宜。考功令規定了衡量官員執行的標準為三等九品;與之相對應的黜陟品級也由孝文帝時期的三等七品變成了三等九品。與當時的政治情況相適應,考課令文日趨完善,出現了景明考格、正始考格、延昌元年考格、延昌三年考格等幾種考格。
四、唐代績效管理思想
考績到唐代得到進一步完善,而唐太宗貢獻最大。唐太宗委任吏部主管文武百官的考績,下設考功郎中、員外郎,分別對朝廷內的內官和京都外的外官進行考績。唐制規定,官吏無論職位高低、出身門第如何,都要經過考核。每年一小考,評定被考核者的等級;三至五年一大考,綜合考評這幾年的政績以決定升降與獎懲。官吏考核由專門的機構——下屬于尚書省的吏部考功司負責,這是歷史上首次出現的專門的考核管理機構。年終集中考核的時候,另從京官中選派威望高者兩人分別為京官考和外官考。又設給事中、中書舍人各一,分別監督京官考、外官考,號監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員外郎判外官考。
在唐代,官吏分為流內和流外兩類,對官吏進行分層分類管理,對重點工作進行重點考核。將官員按照官職大小分為“職事官”(一至九品)和“流外官”(無品秩),相當于現代的高層管理者和基層管理者。通過職能分類的方法,化繁為簡,為名目繁多、職責各異的職事官制定了統一、明確的評價標準。流內分九品,每品有副,自四品以下,每品分為上中下,共12階,從太師開始。流外是指九品以下的官吏,即流內以外的下級官吏。流外也有品級,考績優秀者可以進階甚至遞升到流內,即入流。唐代考績對流內與流外也是有分別的。
概括來說,唐代在官員考課上不僅注重績效(行),更注重能力素質(操守、才干、作風),并為所有職事官制定了統一的、固定的行為標準——“四善”(相當于當下流行的“素質模型”),即“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同時將大小職事官按照職能類型劃分為二十七類(《唐六典·尚書吏部》),然后為每一類職能制定了最優績效標準(類似于現代人力資源績效考評的“行為錨定法”),當時稱為“二十七最”。例如,主管人員選拔官員的最高績效標準為“選賢任能、人盡其才”(銓衡人物,擢盡才良),主管司法斷獄官員的最高績效標準為“及時斷案、科學公正”(決斷不滯,予奪合理),主管教學官員的最高績效標準為“因材施教、人才濟濟”(訓導有方,生徒充業)等。唐代流內官的考績內容,就是以這“四善”和“二十七最”為品德才干考核標準。
唐代對流內官依上述內容考績,將其分為三等九級。三等為上、中、下,而每等有上、中、下三級,三等共九級: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具體評定是:一最以上有四善,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無最而有四善,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無最而有三善,為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一最以上而無善,或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粗理,善最皆無,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貪濁有狀,為下下。對流外官的考績就要簡單得多,主要考其行、能、功、過,分上、中、下、下下四等,即“清謹勤公為上,執事無私為中,不勤其職為下,貪濁有狀為下下”。無論流內官還是流外官,皆依考績結果等級定黜陟。如無論流內流外之官,得中上以上等第者進一階,加祿一季;得中中者,守本職本祿;中下以下者降官一階,奪祿一季。
由上述可見,唐代的考績方法是很細致、具體的,且獎罰嚴明,并收得了很好的效果。
五、宋金元時期績效管理思想
宋代基本上沿襲了唐代的考課制度,但在機構設置和權力分配上有所變化。宋朝初期,設審官院、考課院分別負責京朝官和地方官的考課事宜,并由御史臺糾察監督百官。對于考核的時間,不僅繼續保留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的做法,而且還規定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宋代對不同類別的官吏采用了不同的考核指標體系:①京官的三等考核法。宋代考核稱為“磨勘”,即檢查復核,以防止申報不實或獎懲升降不妥。②縣令四善三最法。這是由唐代的“四善二十七最”演變而來。四善是“德義有聞、清慎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與唐代相同。三最是“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根據善最的多少劃分等次。③路、州“七事考”。宋代由監司負責路一級的轉運使、提點刑獄使以及知州官員的考核。考核以“七事”為標準:“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桑農、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實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宋代的考核制度——磨勘制以年資為重要依據,“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考核記錄積累起來成為官吏的資歷,任職期滿后,根據對資歷的審核決定其日后是否升遷。這種完全憑資歷而非政績的升遷,“不問其功而問其久”,以至“官以資則庸人并進”。這樣,宋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基本上論資排輩晉升,使得官員大多因循守舊,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宋代的人事制度由此開始走向保守。
金代的地方考課制度基本承襲隋唐,借鑒宋制,形成了獨具金代特色的考課制度。金世宗重視職官的考核,曾謂御史臺曰:“自三公以下,官僚善惡邪正,當審察之。”(《金史》卷6,《世宗上》)并且多次采取巡訪的方式嚴格考課地方官員,如大定間,“數遣使者分道考察廉能,當時號為得人。”(《全遼金文》)大定癸卯春,“朝廷遣使察丞,簿中有政跡者擢縣令。”(《金文最》卷73)金代專職地方考課機構為吏部,兼職地方考課機構有御史臺,司農司、行司農司、大司農司,提刑司,按察司等。金代地方職官考課制度經歷了三個時期:太祖太宗時期為萌芽和初步確立時期,熙宗至世宗時期為形成和發展時期,章宗至金末為成熟及逐漸衰落時期。金代地方職官考課的標準主要有循資法、“四善十七最”“六事縣令法”。金代地方職官考課的方式主要有上奏法、詢問法、記簿法、巡訪法等。金代對地方職官考課進行處理與遷除,金代的地方職官考課制度具有與其他朝代不同的特點。金章宗于泰和四年“因遼、宋舊制”,在對“四善二十七最”修改和補充后,制定了獨具特色的考核地方職官的“四善十七最”考課法,這是繼唐后最詳細的考課法。金代“四善”與唐代“四善”是一致的,是針對官員的品行操守方面提出的。“十七最”既有對“二十七最”的繼承,如“決斷不滯,予奪合理,為判事之最”,又有根據金代實際情況而進行的更改。唐朝地處中原,“其二十曰耕耨以時,收獲剩課,為屯官之最。”而金代比較重視牧業,規定“二曰賦役均平,田野加辟,為牧民之最。”“四善十七最”是有金一代最詳細并且成文的考課法,是對金代固有循資考課方法的一個改革,是由金廷正式頒布實行的較完備的考課制度。此時除“四善十七最”外,金對地方縣令以下也實行考課法,“夏四月丙申,詔定縣令以下考課法。”(《金史》卷12,《宣宗紀》)此考課法是對“四善十七最”的進一步補充,使地方職官考課制度更加完備。金宣宗十分注重對地方官員的考課,“嚴考核之法,能吏不乏。”(《金史》卷128,《循吏傳》)在考績方法上,金代建立行止簿、貼黃簿,并與銓選緊密結合的考課方式是金代的獨創。行止簿、貼黃簿類似官員的檔案。檔案以姓為類,記載官員的政績、資考等內容。這為金代考核地方官員提供了依據,也說明金對官員管理的加強。
元代官吏考課方法有廉訪與計月制兩種。廉訪是指每個道都設肅政廉訪司,每司有肅政廉訪使八人,二人留司掌握總的情況,其余六人分臨所部巡查官員的功過優劣,所有民政錢糧等事均在考課之列。計月制是指根據職務規定其任職的期限。元代諸衙門及行省、宣慰司官,常例30個月為一考,三考為一任。外任官常例36個月為一考,三考為一任。官員的循年資升遷,到三品為止。三品以上由皇帝根據需要選拔任命,“不拘常調”。元代考績不講求治績如何,單憑任官的時間長短以定殿最,這實是循資考績的方法。
六、明清時期績效管理思想
明朝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花大力氣振興考績制度,也曾一度出現新的轉機,對加強吏治有明顯作用。明太祖很重視考績,認為仁君要獎勤罰懶。明代考績分為兩部分:一為考察,二為考滿,前者主要考臣吏的過失,后者主要考官吏的功勞。
明之考察,專察臣吏的不足,在規定時間里進行,且分京察和外察兩種。考察內容主要有八個方面: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不謹。考察周期是京察京官為6年,在巳、亥年進行,外察外官為3年,在戌、丑、辰、未年進行。京官四品以上者,自陳過失,由皇帝裁決。五品以下者,由察官考察,寫成文字,奏報皇帝。外察時,由州、縣向府報、向布政司匯報考察情況,每3年一次巡撫、巡按通核其屬事狀,定出處理意見,連同材料上報,聽候皇帝發落。根據幾方面的考察情況,處理分為五等,內官外官相同:①致仕,即辭官回家,撤銷俸祿;②降調,即降職調到別的地方為官;③閑居,即讓其閑暇獨處,不給官職且降低薪俸;④為民,即回歸原籍,削職撤俸而為耕民;⑤貪污,即交法司依照規章進行辦罪,并規定受過處分的人永不錄用。
與考察相輔而行的是考滿。明之考滿,名目有三:稱職、平常、不稱職。根據對官吏政績的考核,將被考者相應地分為三類,稱職被列為上等,平常是中等,不稱職為下等。考滿為3年一考,三考為滿,考滿亦與試官相結合,分三步驟進行。首考發給憑證,稱初考;二考6年,稱再考;三考則9年,稱通考。考滿后,決定去留、轉正和升降。諸部寺所屬官吏,開始所授職務,必須經過三考合格方可真正授官職,列入官吏冊編。洪武十四年,考滿之法基本形成定制,在京的吏、禮、戶、工、刑、兵六部五品以下官吏,由本衙門正官考核其行能,檢查其勤怠。四品以上的官吏及一切近侍官與御史,及太醫院、欽天監、王府官不在常選之人,任滿黜陟,由皇帝親自決定。洪武十一年,明太祖曾公開處理考滿類別不同的官員。洪武十八年,吏部宣布天下布、按、府、州、縣朝覲官共4117人,考滿結果為稱職的占1/10,平常的占7/10,不稱職的占1/10,貪污卑劣的占1/10。明太祖命稱職者升,平常者復職,不稱職者降,貪污卑劣者付法司治罪。朱元璋的嚴格和重視,使其在位期吏治日益完善。但朱元璋以后,明代考績也日益腐敗了。
清代考察繼承了明代的傳統,由吏部考功司負責,對京官的考績稱為“京察”,對外官的考績稱為“大計”。京察為3年一次,分別在子、卯、午、酉年進行。京察以“四格八法”為考核內容。所謂“四格”,即守、政、才、年。其中,守又分廉、平、貪;政又分勤、平、怠;才又分長、平、段;年又分青、中、老。所謂“八法”,系指貪、酷、罷軟無力、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與明制同。考核結果亦分若干等次,據此對官吏進行獎懲、升降。京官自翰林院、詹事府、各部部員均要赴都察院過堂,材料移交吏部。一、二品官吏由皇帝直接考績,三品京堂官由吏部開列事實,四、五品官吏由王、大臣分別等第,均報皇帝裁決。大計是對地方總督、巡撫及其下屬官吏的考績,規定三年進行一次,在寅、巳、申、亥年進行。考核程序與京察相似,各地總督、巡撫亦可自陳政事得失,其下屬官吏由總督、巡撫出具考語,以稱職或不稱職注明,最后匯總至吏部考課。大計的考核內容是“二等八法”,二等即卓異與供職。卓異,即官吏的政績突出、優于他人,可以升遷;供職,即其作為平庸,無所建樹,不能升遷。
作為封建社會末期的清朝,官場上的腐敗形勢已積重難返。“至堂官考核司屬,朝夕同事,孰肯破情面秉至公?其中鉆營奔競弊不勝言”。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古代的績效管理思想,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現代應用價值:(1)一把手重視,皇帝親自抓考績。績效管理是一把手工程,領導不重視,只依靠人力資源等部門是難以做好績效管理工作的。(2)專門設立績效管理機構。BSC的提出者卡普蘭等人主張,專門成立戰略管理或績效管理機構,推動績效管理。中國目前在選拔任用干部方面有中共中央組織部等機構,但是,對于干部具體在如何干、干得如何等方面,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加強績效管理機構的建設,對于預防腐敗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3)主觀、定性考核為主,客觀、定量為輔。考評方式方法是否科學,我們主要看是否有助于組織的穩定和發展,是否促進組織本身的績效得到改進。從1990年以來,人們對于以凈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為主的量化考核提出了批評,主要看重財務指標的考核,容易使個人和組織急功近利,采取短期行為,結果是不能可持續性發展,不能帶來幸福的生活。(4)平時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結合。對于官員的考核既有平時的抽查、述職、巡視等考核,又有任期比較全面、長期的考核等。考核周期比較長,有利于官員有長遠打算,而不是搞短期的政績工程。(5)重視考核結果的使用。通過考核官吏德、才、勤、廉、功而定黜陟,甚至決定生死。績效考核如果不和職務升遷、收入增減聯系起來,大家就不會當回事,就不會加以重視。
總之,中國古代在績效考核的領導重視、專門機構設立、考核計劃、考核內容、考核周期、考核結果使用等方面的一些優秀理念和具體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借鑒和弘揚,堅持主觀和客觀相結合、定性和定量相結合、長期和短期相結合等原則,可以幫助組織改進現有的績效管理系統。
[1] 作者為上海交大東方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上海交大行業研究院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