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維護權益,首先應當確定該糾紛屬于勞動仲裁受理范圍。
勞動仲裁受理后,應當就提出的訴求提供相應的舉證,勞動仲裁的舉證責任不同于其他案件,因為勞動關系中雙方地位不平等,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負有主要舉證責任。

勞動仲裁受理的14類勞動爭議,關鍵的舉證責任
1、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確認勞動關系爭議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勞動者負責舉證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未續簽、未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賠償,員工舉證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么拿出書面勞動合同,要么證明是勞動者原因造成未簽訂合同。
3、因勞動合同變更發生的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崗位調整、調換工作地點、薪資崗位調整等,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調崗的合理性、提前約定、協商過程。
4、用人單位辭退、開除,員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雙方均無法說明解除原因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不利的后果,視為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爭議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工資低于法定標準、違法延長試用期等,員工只需要舉證單位違規事實即可。
6、用人單位未支付加班工資爭議
因未支付加班工資引起的勞動爭議,舉證關鍵在于勞動者負責舉證存在加班的事實,并且是在單位安排下加班,單位舉證沒有加班或已支付加班工資。
7、員工“被迫離職”要求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規章制度違法、未依法繳納社保、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違章指揮等情形下,員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負責舉證單位的違法行為事實,相關舉證在單位手中的,單位負責提供。
8、因單位未繳社保,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相關待遇
因單位未繳社保,導致員工患病醫療費用不能報銷、員工失業無法申領失業金、員工生育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員工工傷無法獲得工傷賠償,員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待遇損失,舉證關鍵在于單位能否證明,是員工原因導致未繳社保。
9、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賠償金爭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后,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負責初步舉證。
10、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要求賠償
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單位負責舉證損失數額,合同制度有沒有約定賠償比例,單位還需證明勞動者是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
1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求賠償損失
員工離職未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或者離職未交接工作,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可要求員工賠償損失。
單位需要舉證因員工違法解除合同,給單位造成哪些損失,具體數額是多少,提供公證機構的證明。
12、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約定,單位要求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員工違反協議約定泄露單位商業秘密,單位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關鍵舉證在于單位證明員工的違紀行為,以及違約金數額的合理性。
13、員工要求未休年休假工資
用人單位為安排年休假,員工要求支付300%的工資報酬,單位負主要舉證責任,考勤表證明員工已休年休假,或工資條證明已支付年休假工資,或書面證明員工自愿放棄年休假。
14、競業限制金與違約金爭議
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競業限制金,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協議已解除或已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勞動者違反協議約定單位要求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需舉證員工的違約行為,以及違約金數額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