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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寫了一篇關于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與員工續簽,依法補償員工的文章,卻被同行質疑說是“菜鳥、外行”,原因竟是覺得給員工的補償金給多了, 還有根本不用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提前三四天通知就可以了, 今天想寫篇文章詳細說說離職補償這些事兒.

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應該如何補償員工呢?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員工再續簽了,員工能得到補償嗎?公司需要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嗎?如果不提前一個月通知,合法嗎?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幾天通知員工不續簽也可以嗎?

最近,我發現很多人對離職補償都很迷糊,以為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簽了,自己離職就可以了,還不知道公司是需要給員工補償金的。

以我公司處理過的一起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事件為例來解答這些問題,看我們是怎么處理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

在員工小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主管領導因為其工作態度問題和工作表現等原因,決定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就不再與他續簽了,于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到他本人。承諾依照勞動合同法給到他N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這里說的月工資是其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因為我們希望他盡快交接,如果交接很快完成,答應他合同到期前的最后一個月就不用來公司了,可以去找新的工作,但是工資照付,最后一個月的保險、公積金都正常繳納,離職證明也會開到合同到期的日期。

舉我們公司的這個例子,就是解答文中開頭的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員工再續簽了,需要給予補償嗎?

答案是一定、肯定、必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員工再續簽了,員工能拿到多少離職補償呢?

有人說是N,有人說是2N。

首先我們要明確,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與員工續簽,是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給員工的錢是補償金,而非賠償金。賠償金是公司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對員工進行的賠償,因此補償金與賠償金有本質的區別,簡單地說就是依法和違法的問題,N和2N的問題。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 公司不與員工續簽是依法終止合同, 員工能夠拿到的補償金額就是N.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需要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嗎?如果不提前一個月通知,合法嗎?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幾天通知員工不續簽也可以嗎?

有很多人質疑我們的處理方式,認為我們的hr和法務很不專業、很菜,總結起來質疑的點就是:

如果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續簽,根本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在合同到期前三四天通知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讓他白拿一個月工資。這種說法你們同意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應該如何補償員工呢?

 

其實這件事比較復雜,我們從法與情兩個角度來考慮:

第一、從法律角度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確實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的要求,也就是說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四天突然通知員工合同不續簽了,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或者更嚴謹的說在大部分城市是合法的。

但是在北京如果有企業這么做,就違法了,還需要支付由此帶來的賠償金。

這是因為: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否則,根據該規定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所以,你明白我們公司為什么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本人了吧。因為我在北京工作,一直以為各個地方也會有這樣的法規,對勞動者多一層保護。這次受到一些人的質疑,我才知道原來有很多地方并沒有這樣的規定。

第二、從人情角度

我很喜歡羅翔教授說的一句話:因為法律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個人標榜自己遵紀守法,這個人完全可能是人渣。

當我寫出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除了給了員工N的補償金,還額外給了1個月的工資時,有人跳出來說“這家公司的hr和法務真菜,太不專業了。”“是啊,只要提前三四天通知就行了,也不需要代通知金。”

看留言的人這么專業一定是專業的hr或者法務或者法律工作者,那一刻我的心里生出一絲涼意。

我的腦海想像出這樣一幅畫面,也許在他們的公司,員工合同快到期了,公司提前三四天通知到本人,是依法給了N的補償,但是3天后員工面臨著失業、面臨著社保中斷,面臨各種生活的一地雞毛。也許有人會說誰讓他不好好工作,要不公司能不和他續簽嗎?可是你想沒想過也可能存在人家干得很好,就是公司不想再續簽了呢?

而如果有良心的企業,能夠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本人,那么員工會有一個月的求職時間,去應對失業的風險、社保中斷的風險,一個員工不管怎樣,也是為公司做過貢獻的,難道他不值得擁有這一個月的緩沖期嗎?

最后,我給質疑者們是這樣回復的:

“我在北京,我們制定的合同續簽制度規定必須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本人,明確公司是否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我認為這樣做是非常合理、且人性的。

站在勞動者角度,如果提前幾天通知合同到期不續簽,那么他有可能來不及找新工作,社保會斷,還有可能有一段空白期找不到工作。

就是為員工考慮,如果與員工不再續簽,我們會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可以在這一個月找工作,我們會很理解他去面試,對他的要求也很寬松。甚至像我文中提到的員工,我們同意他可以合同到期前1個月就不用來了,去找新工作,工資照給,離職證明日期依然寫到合同截止日期。

如果緣盡,這就是我們為曾經共事的同事考慮的最后一件事,這也就是被您和一些人質疑我和我的hr同事、法務同事不專業、外行的地方。

我不知您在哪里,希望未來越來越多的城市都能像北京這樣執行,切實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們都是勞動者,這也是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

這名質疑者沒再回復我,但我希望我的留言能帶給他一些思考,希望更多的公司能多為勞動者考慮,能夠更多的城市也像北京一樣,如果企業不與員工續簽了,至少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到員工本人,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文:文睿,高級人力資源管理者、資深招聘面試官、職業生涯顧問,致力于探索職業發展與快樂工作的秘籍,有一顆樂于助人的心,歡迎@文睿聊職場 ,讓我陪你披荊斬棘、收獲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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