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
春晚小品《大掃除》不僅反映了存在的社會問題,還反映了勞動保障等法律問題。
2021年的春晚有欣喜有感動有淚點有期望,其中小品《大掃除》更是讓大家多次拍手稱快,不僅反映了存在的社會問題,還反映了勞動保障等法律問題。
節目中,倉庫管理員孫師傅勞動合同到期后,因怕不及時續簽會影響社保繳納,多次向單位的管理者岳副主任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岳副主任為了迎接新廠長在單位開展“大掃除”而無暇顧及此事,并對孫師傅說,不著急,任務完成不了,合同就別想簽了。最后在新廠長的要求下,孫師傅的勞動合同得以續簽,解決了其后顧之憂。
小品中能看出可能隱涉的勞動法律問題:單位是否必須與孫師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孫師傅是否可以得到補償或賠償?假如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孫師傅發生工傷誰來承擔責任等等。現在,小易為您解惑:
孫師傅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是否必須與孫師傅續簽?
不一定,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形:應當續簽。《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因此,如果孫師傅在該單位已經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已與該單位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原因導致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和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及不勝任工作等)的情形,他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勞動合同,且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孫師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否則,視為違法終止,單位要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
第二種情形:可以不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如果孫師傅在工廠工作不滿十年又是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單位可以不續簽。但是此時要依法支付孫師傅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孫師傅是勞務派遣工,工廠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再續用的話,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第三種情形:合同依法順延。如果孫師傅勞動合同到期符合終止的情形,但是其具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患職業病,工傷、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等)情形且沒有法定不適合續簽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將勞動合同順延至情形消失。終止工傷勞動者合同的,還應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順延后終止勞動合同的,也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要求的除外。
單位未及時與孫師傅續簽勞動合同,而孫師傅還在廠里工作,單位會有哪些用工風險?
風險一: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孫師傅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單位工作,單位不終止又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持續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有可能要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可以不用承擔雙倍工資,一個月后開始承擔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最長11個月,勞動者不要求的除外。
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連續用工滿一年的,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用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
而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在江蘇,職工與單位這樣約定,單位就不用承擔雙倍工資責任。
風險二:被罰繳納滯納金。《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這兩條規定,如果單位因未及時與孫師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單位也要依法及時為孫師傅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可能要繳納滯納金或者被處罰。
風險三:承擔工傷保險費的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因未及時為孫師傅繳納社會保險,此間假如孫師傅發生工傷,單位要承擔補繳工傷保險之前花去的工傷醫療費等一切費用。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孫師傅勞動合同到期,除非他自己主動離職或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外,他提出續簽,單位最好續簽。否則,單位很可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如果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辦理社保手續而又繼續用工的,可能要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罰繳社保滯納金或被處罰及承擔工傷保險損失等風險。
綜上,“大掃除”中,孫師傅不用太擔心因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導致社保欠繳的問題。假如協商不成的話,孫師傅可以到勞動監察投訴,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去討回公道。好在新廠長法治意識較強,責令岳副主任立即與其續簽了勞動合同,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化解了一起潛在的用工風險,促進了勞動關系和諧,也樹立了企業的良好形象,為全國人民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據《江蘇工人報》報道 易懷麗)
責任編輯: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