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林先生咨詢:自己有一輛小轎車因為交通事故,車輛外殼、車架等部分硬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傷,聽汽車維修人員說需要進行更換,那么他想知道更換完以后需要去哪里辦理變更后的手續,應該準備哪一些材料和具體如何操作?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第124號令)中的相關規定:本市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未按規定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其中有以下6種情況的
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不得辦理,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2、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不得辦理,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3、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4、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5、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6、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機動車變更發動機車身或車架
需提交的材料有: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未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的一并辦理申領業務);
3、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受理窗口打印)單位車輛被委托人簽字,個人車輛車主簽字;
6、委托代理人辦理,還應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代理人在《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上簽字;
8、其他可以證明事項變更的材料。
帶齊材料后交驗機動車,在受理完畢五個工作日后,機動車所有人到窗口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再辦理其他業務。
申請人付費后,憑《排隊叫號憑證》到發證窗口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受理時間為周一至周五 9:00 至17:00;受理地點為車輛管理所二分所(閔行區沁春路179號3號門),但該分所不受理大型車業務;車輛管理所三分所(浦東新區滬南公路2638號)和車輛管理所四分所(寶山區安汾路299號),但該分所不受理大型車、滬C號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