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申請執行人李某榮與被執行人聶某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理后進入執行程序,執行過程中,查詢到被執行人有位于張店區的房產一處,該房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法院依法對該房產進行了查封、評估,后被執行人的原配偶王某莉以該房產在雙方協議離婚時已經贈與其子聶某某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應當排除對該房產的強制執行,法院駁回了聶某某的執行異議,聶某某據此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聶某某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裁判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被告聶某君和第三人王某莉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被告聶某君將涉案房屋及車庫贈與其子聶某某的約定尚未實際履行,涉案房產仍然登記于被告聶某君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人仍然是被告聶某君。原告聶某某對涉案房屋及車庫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合法權益。故對原告要求停止執行涉案房屋及車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后,淄博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產現登記在聶某君名下,聶某君與王某莉在離婚協議中雖然約定“待聶某某年滿18歲,聶某君將涉案房產過戶至聶某某名下。”,但也約定了“如聶某君在聶某某年滿18歲前出售涉案房產,王某莉有知情權,聶某君需把所得賣房款存入聶某某賬戶”等,即聶某某現對涉案房產尚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其要求停止執行涉案房屋及車庫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根據該規定,贈與關系的成立,必須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對于房屋則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贈與關系不成立。本案中,聶某君、王某莉僅是在《離婚協議書》中對贈與房產作出了意思表示,協議雖然對聶某某設定了利益,但該利益是否實現取決于聶某君是否現實履行贈與房產的產權過戶義務。《離婚協議書》作出后,在聶某君將房產過戶至聶某某之前,贈與關系并未成立,聶某某對于房產不享有所有權,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此外,《離婚協議書》是聶某君、王某莉之間對于離婚財產如何處理的安排,而并非是聶某君與其子之間簽訂的書面贈與合同,也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認定贈與有效。綜上,涉案房產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聶某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