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勞動報
記者同志:
您好。我在一家企業工作。由于收入比較低,工作環境也比較差,因此,我萌生了離職的想法。
日前,我通過應聘,找到一家新單位,約定三十天后上崗。我便向現單位遞交了辭職報告。單位人事認為,既然是辭職,總得寫明辭職理由。我便隨手寫了,“年紀不大世界很大,希望四處走走看看。”辭職報告交上去后,領導大怒,立即批復,讓我馬上走人。我認為,我有三十天的“通知期”,企業應該在我提出辭職后的三十天才能讓我走人。不知我的想法正確嗎?
劉民
劉民:
您好。你的問題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職工辭職需要理由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此而言,員工擁有單方解除權,即便沒有理由,也可以在提出書面辭職后的30天走人。因此,我們認為,你提出辭職,就是理由,無須其他理由,單位應批準。
第二個問題,職工辭職,用人單位可立馬要求其走人嗎?關于此,法律界亦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職工想走,也沒在辭呈中提出“通知期”問題,用人單位可以即刻批準。另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履行“通知期”。
我們更傾向于第二種意見。我們認為,三十天的“通知期”,是法律賦予企業與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在這三十天內,企業可以重新做出安排,包括招聘人員頂崗、辦理交接、退工手續等。職工也可以相應地處理自己的事務,比如將該休的假期休完等。因此,縱然職工沒有在辭職報告中明確“通知期”,用人單位也應該予以滿足。
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職工急于走,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履行“通知期”。對此,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如果從人性化角度出發,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即刻解約。當然,另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怕職工解約影響“軍心”,但職工堅持履行“通知期”,企業可以發放一個月的工資,請職工不用再上班。(文 趙竺安)
編輯:姚怡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