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最近想跳槽,便開始混跡各大招聘網(wǎng)上尋找新的工作機會。
由于朋友現(xiàn)在的公司有規(guī)定,正式員工離職,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才能辦理離職手續(xù)。
朋友盤算著,自己應該能在一個月內(nèi)找到新的工作,于是便向部門領導提出辭職,離職時間寫在一個月之后。
開始走離職流程后,朋友一方面與有意向的公司商談薪資待遇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在物色有沒有更優(yōu)的選擇,我還嘲笑他太“貪心”。
突發(fā)情況
前幾天,朋友找到我,很不爽的說自己被領導給害慘了。
了解了一下情況,按理來說朋友是8月13日提的離職,應該是9月13日公司才會為他辦理離職手續(xù)。
可當老板去問他的領導,還有什么工作需要交接的時候,他的領導卻搖了搖頭表示已經(jīng)沒什么東西需要交接的了。
結(jié)果距離提出辭職的時間不到半個月,朋友便收到了人事部門的通知,讓他去辦理離職手續(xù)。
偏偏這個時候他還沒有決定自己要入職哪一家公司,本來是一個很主動的位置,莫名就變成了十分被動。
畢竟現(xiàn)在這種情況,拖越久對自己越不利,坐地起價的資本沒有了,只能趕緊挑一家自己覺得還行的公司入職。
雖然也沒什么,但因為這個小插曲,朋友被弄的心情很差。
公司違法嗎?
本來朋友還在一旁憤憤不平,結(jié)果突然想到了什么,兩眼放光的看著我說:“我公司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吧?勞動合同法都規(guī)定了要提前一個月,那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我?”
確實《勞動合同法》有規(guī)定,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只需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但這么規(guī)定的目的,是為了賦予員工辭職的權利,并沒有說公司必須得掐著時間才能放人。
之所以會有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的時間限制,一方面是為了給公司準備時間,比如招新人,又或者是安排工作,另一方面也是為了讓員工能有交接工作的一個時間。
所以,只要公司覺得離職員工的事情都交接的差不多了,也有合適的人可以接受了,那就可以直接讓離職人員去辦理離職手續(xù),沒必要等到約定的離職時間。
來說一個案例
大約是去年,我看到了一位用戶的求助,然而當我看完求助內(nèi)容后,我回了“愛莫能助”四個字。
這名用戶呢,因為國慶要回老家發(fā)展,便在3月份的時候,向部門領導提出了離職申請,離職時間寫到了9月底。
公司收到這個用戶的離職消息后,立馬就派人找他談話,詢問了離職原因后,人事表示批準了他的離職申請,但離職時間不是9月底,而是4月底。
這個人當下就不淡定了,連忙表示自己沒有那么快離職的打算,但人家壓根就不聽,直接在他提交的離職申請上寫上了批準兩個字。
面對這種情況,我也是很無奈,回了“愛莫能助”后寫到:“你明明可以8月底的時候再提離職,何必提前大半年那么久?現(xiàn)在你離職申請都交上去了,如果公司不愿意讓你撤回,誰都幫不了你”。
最后這名用戶只能接受這個現(xiàn)實,比原定計劃提前幾個月回到老家。
寫在最后
確實,《勞動合同法》賦予了每個勞動者自主辭職的權利,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用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辭職,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司必須審批。
服務期協(xié)議,就是公司出錢讓你去培訓,然后約定你多久內(nèi)不能辭職,如果辭職就要支付這筆培訓費用。
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就是不允許你辭職后,去競爭對手公司工作。但公司必須每個月支付你一筆競業(yè)限制補償,如果不支付,可以去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判決競業(yè)限制無效。
但我們也要搞清楚一點,《勞動合同法》約定的30天,是指員工要辭職必須得提前30天,而不是說公司只能掐著點幫員工辦理離職手續(xù)。
這個得搞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