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點大家都知道,勞動合同到期,企業和員工都有權利確定是否續簽下一份勞動合同,員工不想干了,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就可以。但企業不想與員工繼續簽合同了,得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大家可能都是這么認為的是不是?
事實上你想得太簡單了!在以下的這些情形中,企業要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僅僅是經濟補償金那么簡單,而是要支付賠償金,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那么,哪些情況是屬于違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呢?
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一般人我不告訴他!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之前簽訂的都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企業不同意并堅持要終止;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這個情形主要就是一些法定性的比如生病等情形,排除開這些法定情形員工如果要求續訂第三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最經常見到的情況就是第一種和第三種,就是工作滿十年以上以及已經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要續簽勞動合同的,那么用人單位都是不能拒絕的,然后還要強行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和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個道理實際上并不難理解,人家員工都工作10年了,或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了,你說不要就不要了,不合情理,如果不要了終止勞動合同得要給員工雙倍補償金即賠償金,讓人家也開開心心走嘛,大家說是不是?
不過多說一句,目前聽說在上海有例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可以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而且不用給雙倍補償金,這個我就不多作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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