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您好!
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今年8月,公司提出與我解約。我們的離職協議中約定了經濟補償金等事項,并注明“除了協議約定內容之外,雙方再無其他糾紛”。離職協議上有總裁簽字但當時沒有在協議上蓋公司章。
隨后,在辦理離職手續過程中,有部門領導對離職協議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他們認為只有總裁簽字沒有蓋章的離職協議沒有效力。為此,一直未向我支付協議上所約定的經濟補償金。后來,我又提出“單位應該在我離職之前對今年應休未休的年休假給予補償”,但由于離職協議里沒有涉及關于年休假的規定,公司也不予認可。
我想問,只有總裁簽字沒有公司蓋章的離職協議真的沒有法律效力嗎?我的年休假補償還可以向公司申請嗎?
北京 劉霞
為您釋疑
劉霞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我認為有兩點需要明確:一是離職協議只有總裁簽字,沒有單位蓋章是否已經生效;二是協議約定雙方再無其他糾紛,若之后員工發現還存在其他事由是否可主張權利?
先看第一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第一款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離職協議中有總裁的簽字,總裁與員工雙方系平等協商,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總裁簽字即代表總裁職務行使了行政行為,公司不能以該協議未蓋章為由否認協議的真實性,故離職協議已經生效。
關于第二個問題,既然雙方基于平等、自由協商簽訂的離職協議是有效的,協議約定:雙方已再無其他糾紛。員工再以公司未支付年休假為由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補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在此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簽署協議形式要合規,為避免之后就協議的真實性發生爭議,離職協議需要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寫日期。必要時可以就簽署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2)離職涉及員工的重大事項處置,離職協議涉及工資報酬、加班費(工作日延時加班費、周六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公積金、未休年休假、生育津貼等問題處理,需要簽署協議前確認與公司實際沒有糾紛才能認可“雙方再無其他糾紛”的條款,否則建議最好去掉這樣的單方免責條款。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蔡康苗
編輯:高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