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說,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途徑,前往法院起訴離婚與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而這兩種途徑又會產生三種不同的結果,即: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與判決離婚。
一、協議離婚。需由男女雙方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自愿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協議離婚后,除了雙方各執一本離婚證外用以證明離異身份外,還各有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記載了雙方除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愿外,還有關于子女撫養與離婚財產分割等問題。離婚后雙方如果為財產分割問題發生爭議且具備法定情形的,可以在一年內起訴至法院請求予以重新分割。此外,由于離婚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違反約定的,另一方應該持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做出裁判后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二、調解離婚。調解離婚其實是在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在法官主持調解下的一種結案方式。要想以這種方式結案的前提是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之下能夠自愿達成離婚條件,且雙方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調解離婚的優勢在于雙方均能接受離婚的條件,并且從離婚調解書送達給雙方后立即生效并具有強制執行力。離婚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反悔,則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判決離婚。此種方式相信大家都比較了解。即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法院直接以判決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并就子女撫養與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確定解決方案。判決離婚的缺點是:耗時比較長,有時需要經過兩次起訴。另外,如果是一審判決,則當事人還可以提起上訴,需要由上一級法院作出最終裁判才能解除婚姻關系。既然是判決離婚,自然具有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