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小學“就近入學”政策
不少家長早早便加入買學區房的大軍
但是,好的學區房就意味著高房價
近年來因購買學區房后
入學名額落空
購房人與開發商、中介產生的糾紛不斷
實踐中,此種情形構成違約么?
請看小編整理的系列相關案例
案例
1.開發商售樓廣告中對于學區房的承諾內容明確,屬于合同內容,對開發商具有約束——陸山與淮南恒久置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出賣人在銷售廣告、宣傳資料中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相關教育優惠措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購房者基于對此的信賴才購房的,該宣傳內容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2014)淮民一終字第00168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商品房銷售廣告中有關“買房讀名校”的承諾具體確定,且對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北京中糧萬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余云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單中有關“買房讀名校”的承諾具體明確,對購房人是否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房屋價格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此該承諾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對開發商應當具有法律約束力。
案號:(2014)二中民終字第3255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3.商品房銷售廣告中較為醒目位置印有“學區房”字樣,并對學區房的承諾內容明確,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因此,該承諾應視為要約——熊芳芳與寧波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開發商在報紙媒體上發布的銷售廣告下方較為醒目位置印有“學區房”字樣的,該廣告的內容屬于商品房屋相關配套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因此,該允諾應視為要約,應視為合同內容。
案號:(2015)甬海民初字第379號
審理法院: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
4.開發商在廣告中宣傳該樓盤為學區房,但未有具體承諾,購房者也未能證明該學區對于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具有重大影響,該廣告宣傳內容不視為要約——吳建東、黃靜菊與江蘇中成華地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開發商通過有關媒體發布廣告宣傳的學區不在開發商樓盤的開發規劃范圍之內,且購房者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開發商宣傳的學區對于雙方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具有重大影響的,該廣告宣傳內容不能視為要約。
案號:(2018)蘇民申186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律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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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