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是包括了很多方面的,有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加班費等等。如果單位不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資的話,那么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索要加班費應當如何舉證呢,怎么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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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加班費應當如何舉證呢,怎么索要?
北京市京師(太原)律師事務所馬可律師解答:
索要加班費,可以用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資條、交接班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有加班的事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
(一)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承擔。
(二)用人單位不對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如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的證據(如加班審批單,工資條等),該證據如果經法官或仲裁員達到內心確信,用人單位拒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北京市京師(太原)律師事務所馬可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受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結束后一年內,如果勞動者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的,則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北京市京師(太原)律師事務所馬可律師建議: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往往忽視對加班證據的收集,而在追索加班費勞動爭議案件中,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在勞動者,因此,勞動者經常因為證據不足而導致無法勝訴的情形時有發生,建議勞動者對于在工作中的加班情況應當對相關證據及時保存固定,如加班審批單,工資條、考勤記錄表、釘釘打卡記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馬可律師,京師太原創始合伙人,最高院四巡駐山西接待律師,工信部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專家,太原仲裁委仲裁員,現專注于商事爭議解決、勞動糾紛處理、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