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小張啊,這是勞動合同,你簽一下名字就可以了。
小張:這個勞動合同咋都是空白的?
HR:沒事,你填個姓名就可以了,剩下的我們來幫你填。
用人單位與新入職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卻發現合同中存在空白條款,盡管心中存有絲絲疑惑和不解,勞動者仍然在合同上簽名捺手印,即簽署了人們常說的“空白合同”;勞動者簽名捺手印后,用人單位以蓋公章為由,將兩份合同同時收回。此后的整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再未見過也不曾持有該勞動合同。今天與大家探討有關“空白勞動合同”的法律問題。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情況,這些內容通常是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核心條款,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清楚載明,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某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所謂的勞動用工風險,與勞動者簽訂具有空白條款的勞動合同,以備日后發生勞動糾紛之用,自認為能夠通過填補空白條款的方式獲得回旋的余地,殊不知這種行為有時是“聰明反被聰明誤”,結果適得其反。
比如說,有的用人單位通常會在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條款里留下空白,以便自由發揮。當發生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的情形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真的會僅以用人單位事后單方填寫的勞動報酬作為裁判依據嗎?司法實踐中,因勞動報酬約定不明而發生爭議,若勞資雙方協商不成,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的案例屢見不鮮。
還有的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條款里留出空白,一旦與勞動者發生社保糾紛,用人單位便會自行在空白條款里補填系勞動者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等內容,殊不知這樣的補充條款往往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裁判無效。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摒棄“空白合同”是解決糾紛的“萬能保險栓”的狹隘思維,應當積極做好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工作,簽訂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律師支招
作為勞動者,在面對上述所謂的“空白合同”時,該如何應對呢?
首先,勞動者應當清楚知曉自己若簽署了“空白合同”,將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不能舉證證明用人單位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自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補充的合同內容將對勞動者產生法律效力。勞動者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在具有空白條款的合同中簽名捺手印的行為通常表示自己同意授權合同的相對方(用人單位)在合同的空白條款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補充,勞動者簽署了具有空白條款的合同,一般會被推定為已知曉該條款的全部內容。
其次,勞動者如果遇到“空白合同”,應當勇敢地向用人單位提出質疑,并要求協商和補全合同中的空白條款,然后再簽名捺手印,盡量避免簽署具有空白條款的合同。
最后,如果用人單位未將蓋章后的一份勞動合同返還,勞動者經協商無果后可以前往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勞動合同。
本期律師
劉欣
我們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