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益不好,老板說所有員工放假一年;而員工認為一年時間太長,希望立即了斷勞動關系。這類問題該如何處理,遇到企業拒絕該怎么辦?職工孫先生日前向本報咨詢。
據孫先生反映,他在郊區一家小公司當工人好幾年了,最近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有一年多才到期。原來廠里生意還不錯,不過從去年開始,生意就大不如前了。今年復工后,他們的生產任務一直不足,前不久,老板突然通知,所有員工放假一年。這一年,他們算不算公司的員工?這么長的時間,萬一公司不存在了怎么辦?他希望立即與公司了斷勞動關系。老板卻說,公司是不會主動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的,除非他們自己辭職。至于工資的問題,一年沒有活干,當然就沒有工資。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表示,老板的說法不妥。一是停工停產不代表就可以不發工資。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公司發生法定的情形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其中就有“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以及“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三是解除合同終止勞動關系,應依法給予職工經濟補償金。(文 馬永卿 崔蔚 攝 貢俊祺)
編輯: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