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是指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單方面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辭退是公司的主動行為,它發生在勞動合同還沒到期之前。
勞動合同期滿,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它既不是公司的主動行為,也不是員工的主動行為,而是勞動關系自然結束的狀態,它發生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時。
一、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公司應當做出是否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1、雙方同意續簽
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則萬事大吉。
2、公司提出續簽,員工不同意續簽
- 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則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 公司降低勞動條件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導致員工不同意續簽,則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N);
3、公司提出不續簽
-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N)。
-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公司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2N)。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動延時終止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出現以上情形,即便原勞動合同期滿,也相當于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如果公司強行“終止”的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2N)。
當然,如果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的話,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N)。
三、公司辭退員工的情形
公司辭退員工,有三大類情形,即:
- 員工有過失被辭退
- 員工無過失被辭退
- 經濟性裁員
1、員工有過失被辭退
當員工出現上述的六種情形之一,公司便可以以書面形式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提前通知,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得滿足三個前提:
- 員工的過失是客觀存在的,而非公司主觀臆斷或人為制造的
- 員工存在過失的性質和程度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
- 公司須掌握充分的證據
以上三點缺一不可,否則,公司將面臨“違法解除”的風險,其后果是以支付高額賠償金為代價。
2、員工無過失被辭退
當出現以上三種情況之一,公司也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或者在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下可以即時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經濟補償是必須支付的。
另外,在正式做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公司還需經過以下幾項工作:
- 給員工重新安排工作崗位
- 給員工進行二次培訓
- 與員工進行關于變更勞動合同的協商
這些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公司也將面臨“違法解除”的風險。
3、經濟性裁員
當公司出現上述情形之一,需要進行裁員,則應該經過以下兩項法定程序:
- 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
- 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
法定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就不能稱之為“經濟性裁員”,而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那么,原本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N)便可解決的問題,將變成需要支付賠償金(2N)才能解決。
結語:
公司辭退員工與勞動合同期滿是兩回事,不可混為一談。
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公司要做的是決定是否或如何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過程相對比較平和。而辭退員工,則需要經過一系列復雜的前期準備工作,且辭退的過程一般比較激烈。
不管是哪一種,公司都應該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進行,不可隨意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