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不少企業為了自己的經濟效益,都會或多或少地讓員工加班,甚至內部考評時,“加班時長”也會成為一條另類的“考核標準”。作為員工,不加班怕得罪領導,可長期加班又會損害自己的身體,往往進退兩難。那么加班多少個小時算違法,勞動法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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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多少個小時算違法,勞動法怎么規定的?

鄒平鶴伴法律服務所張善偉律師解答:
公司安排加班每天超過3個小時或者每個月加班時間累計超過36個小時的,就屬于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鄒平鶴伴法律服務所張善偉律師解析: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的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不得隨意扣押。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高于《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該約定有效;若該約定低于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該約定無效。約定無效時,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張善偉律師,本人堅持:保護真理,保衛法律,實現公正,貢獻社會。業務范圍:擔任中小企業、行政村常年法律顧問。代理婚姻、借款、交通事故等各類案件。代理各類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提供法律咨詢、代寫訴狀等各類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