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控代償風險,擔保公司或銀行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抵押,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導致擔保公司或銀行承擔責任后,擔保公司及銀行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那么債務優先受償權需具備哪些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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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優先受償權需具備哪些條件,是什么?
浙江金道(寧波)律師事務所許乾坤律師解答:
債務優先受償權需具備的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
(3)債權人未受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
《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浙江金道(寧波)律師事務所許乾坤律師解析:
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的一項權利,即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時,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又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相關追償權糾紛時,如簽訂了擔保合同,抵押物為依法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但未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法院將依法認定抵押權未設立,抵押權人要求對該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如簽訂了擔保合同,已將擔保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范圍須以相應他項權屬憑證上登記的債權額為限,超出部分不獲支持。
許律師有多起刑事無罪辯護成功案例,其中一被告人關押423天經辯護無罪釋放并進行國家賠償。許律師是多家商會、公司法律顧問,對公司法律事務,經濟合同糾紛有較深的造詣。許律師是寧波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