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為普及法律知識,增強司法實務對“違約金”制度的理解,小編將我國現行有效的違約金法律規范進行整理,感謝關注!
一、支付違約金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在合同無違約金約定時原則上不適用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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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kU;
(四)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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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ň牛┲Ц哆`約金;
?。ㄊ┫绊?、恢復名譽;
?。ㄊ唬┵r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約金與定金的選擇】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p>
雙務合同解除時人民法院的釋明問題,參照本紀要第36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逾期交付的責任
貨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鐵路逾期運到造成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支付逾期違約金;如果是因收貨人或旅客逾期領取造成的,由收貨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費;既因逾期運到又因收貨人或旅客逾期領取造成的,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鐵路逾期運到并且發生損失時,鐵路運輸企業除支付逾期違約金外,還應當賠償損失。對收貨人或旅客逾期領取,鐵路運輸企業在代保管期間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失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
八、誤交付的責任
貨物、包裹、行李誤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領造成的誤交付),鐵路運輸企業查找超過運到期限的,由鐵路運輸企業支付逾期違約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時有損失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后,再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
二、對違約金金額的計算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的視為沒有約定違約金,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規定。(附相關法律依據)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1‰至3‰加收違約金,具體比例由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十一條 電信用戶申請安裝、移裝電信終端設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其公布的時限內保證裝機開通;由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應當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裝費、移裝費或者其他費用數額1%的比例,向電信用戶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交納電信費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允許按下列規定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
一、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托運人征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運輸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并付給托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托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
二、貨物發運后,承運人或托運人征得對方同意,可以變更貨物的到達港和收貨人。同一運單的貨物不得變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變更一次。對指令性運輸計劃內的貨物要求變更時,除必須征得對方同意外,還必須報下達該計劃的主管部門核準。
由于航道、船閘障礙、海損事故、自然災害、執行政府命令或軍事行動,貨物不能運抵到達港時,承運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貨,并及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中訂有特約變更條款的,應按雙方商定的變更條款辦理。
第十八條 按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在履行時未配備足夠的運力,應按落空的運量每噸償付違約金1元;托運人在履行時未提供足夠的貨源,應按落空的貨源每噸償付違約金1元;運量與貨源均有落空時,應按對等數量相互抵消違約金,償付差額?! ?/p>
由于第十七條第一、二、五項所規定的情況變更或解除月度貨物運輸合同時,免除托運人或承運人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由于承運人責任發生貨物錯運、錯交,應無償運回合同規定的到達港,交給指定的收貨人。如由此發生逾期運到,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承運人未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抵到達港,應按規定向收貨人償付違約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滯延時間應從實際運到期限中扣除:
一、自然災害或氣象、水文原因;
二、參加水上救助或發生海損事故;
三、政府命令或軍事行動;
四、等候通過船閘;
五、應托運人要求在起運港預收保管的時間;
六、其他非承運人責任造成的延誤。
逾期運到違約金額,視逾期天數的長短,按照每票貨物的裝卸或運費的5%到20%償付。
對于海江河聯運貨物的運到期限責任,另行規定。
對于代辦中轉貨物的運到期限責任,按承、托運雙方的協議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有關的費用或違約金:
一、貨物運抵到達港,承運人發出到貨通知后,收貨人拒絕收貨或找不到收貨人,承運人應通知托運人在限期內自行處理該項貨物,并應承擔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如托運人在限期內不予處理的,承運人可以按照無法交付貨物的規定對該項貨物就地處理;
二、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未按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應向承運人支付落空貨源每噸1元違約金,但由于自然災害影響貨物按期托運的以及已按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貨物除外;
三、托運人或收貨人未及時付清運輸費用及其他應付的費用,應按規定按日向承運人支付遲交金額的滯納金。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托運人償付違約金50元:
(一)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及商定的車種、車型配夠車輛,但當月補足或改變車種、車型經托運人同意裝運者除外;
(二)對托運人自裝的貨車,未按約定的時間送到裝車地點,致使不能在當月裝完;
(三)撥調車輛的完整和清掃狀態,不適合所運貨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運人的責任停止裝車或使托運人無法按計劃將貨物搬入車站裝車地點。
二、從承運貨物時起,至貨物交付收貨人或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完畢時止,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由承運人按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三)除上述一、二兩項外,均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賠償的價格如何計算,由鐵道部商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引起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等;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耗;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由于承運人的過錯將貨物誤運到站或誤交收貨人,應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到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未按規定的運到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向收貨人償付該批貨物所收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六、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屬承運人的故意行為,則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其造成損失部分10%至50%的罰款。
第十九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償付違約金50元:
(一)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旬間日歷裝車計劃,致使承運人未撥貨車(當月補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間日歷裝車計劃的安排,提出日要車計劃;
(二)收貨人組織卸車的,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卸車遲延,線路被占用,影響向裝車地點配送空車或對指定使用本單位自卸的空車裝貨,而未完成裝車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臨時計劃外運輸致使承運人違約造成其他運輸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損壞,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品名或貨物重量的;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未按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
(三)托運人組織裝車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 件或違反裝載規定,在交接時無法發現的;
(四)由于押運人過錯的。
第二十二條 承運人同托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180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60日)。
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一、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16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
四、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理證券回購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
四、關于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對于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案件中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要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及國家政策的規定,在全面審查證券回購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對證券回購合同認定為有效的,應保護回購合同約定的回購價格,并參照銀行結算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承擔違約金。
2.對證券回購合同認定為無效的,應根據1996年6月25日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國發〔1996〕20號)文件精神,返還融資本金,按同業拆借利率賠償拆借期間的利息損失,并承擔逾期罰息。
3.對承包、借用經營期間發生的證券回購糾紛,只要是以發包方或出借方的名義簽訂的證券回購合同,發包或出借會員席位的金融機構就應承擔民事責任。至于發包方、出借方與承包方、借用方之間,則屬于另一法律關系,可作另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釋〔1999〕8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有關內容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18.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的通知
八、如何理解《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金錢給付類案件”?標的額如何確定?
答:《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金錢給付類案件”,一般是指當事人僅在金錢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案件。對于當事人除給付金錢外,還提出其他訴訟請求的案件,原則上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金錢給付類案件的“標的額”,是指當事人起訴時確定的訴訟請求數額,對于持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計算方法的,應當以當事人起訴之日確定的金額總額作為標的額。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七、強化土地出讓收支監督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
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以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
土地出讓合同、征地協議等應約定對土地使用者不按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地方國庫。對違反本通知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認定的基礎是守約方就違約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損失的舉證責任在違約方。如果沒有損失或者損失舉證不能,除非有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對違約金的訴求不予支持。主張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一方應當就違約金的過高或者過低承擔舉證責任。(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三、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于“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采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借款利息規定的建議的回復
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許多法院通過多種形式反映此類問題較為突出,給民事審判工作帶來壓力和挑戰。有鑒于此,我院又在2018年及時下發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特別是針對利率問題,《通知》強調,要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要從嚴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對于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于“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采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四十四條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理證券回購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
三、關于證券回購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問題
證券回購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要從實物券數額、回購期限、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審查。
1.關于實物券數額的問題。1994年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4〕37號)、1994年7月1日《關于堅決制止國債券賣空行為的通知》(〔94〕財國債字第20號),以及銀傳〔1995〕60號通知,都規定了證券交易必須有足額的實物券。各證券交易場所制定的交易規則及經營證券回購業務的金融機構均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但在《暫行辦法》頒發之前,根據證券交易場所關于實物券數額的規定而訂立的證券回購合同,不能以其實物券數額不足100%而認定為無效。而在《暫行辦法》頒發之后,對實物券數額不足100%的證券回購合同,應認定合同無效。
2.關于回購期限的問題。銀傳(1995)60號通知規定證券回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因此,對約定的回購期限超過一年的,應認定為無效。
3.關于違約責任條款的問題。當事人在回購合同中約定的逾期罰息,有的為日萬分之八,有的為日萬分之十,有的甚至高達日萬分之十二。會議認為,對于逾期罰息過高的,不應予以認可,應當一律比照當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處理,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第四,關于違約金數額問題。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判斷標準應結合行業利潤率確定。建設工程行業的利潤率一般在3%左右,實踐中,在計算或調整違約金數額時,要考慮建筑業是微利行業的特點,盡量避免承包人因承擔過高違約金導致“倒貼錢”現象發生。此外,對于《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目前實踐中執行得比較混亂,我特別強調一下,要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嚴守合同相對性原則,不能隨意擴大該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范圍,只有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導致無法支付勞務分包關系中農民工工資時,才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不能隨意擴大發包人責任范圍。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28.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實際損失,當事人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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