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違法辭退可以要求經濟賠償,但是經濟補償基數怎么算?”
“雙倍工資竟然還有時效限制?”
“患病公司辭退還可以要求6個月醫療補助?”
“合同約定競業限制、服務期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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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補償只能按最低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
經濟補償基數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對于加班工資是否包括在內,因各地政策不同,仲裁委自由裁量因素較大。
湖北尚未明確統一是否包含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主張時可以按照多的來,少了仲裁委不會主動加。上海、云南等地,加班工資不包含在經濟補償計算基數內。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第五條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加班工資是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
但是如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惡意將本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項目計入加班工資,以達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的,則應將該部分“加班工資”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2. 雙倍工資時效如何計算,是否未簽合同時間越長越有利?
單位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即除了當月發放的工資之外,還可要求再發一倍。
經常有當事人問我,是不是自己不簽合同的時間越長越有利?任何一項權利都有時效,雙倍工資也受一年時效限制。
舉個簡單例子,小張2019.1.1入職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到2020年1月1號,小張可以完整主張最長11個月的雙倍工資,此后每過一個月就少一個月,所以時間上不是越長越有利,要及時維權!
3. 試用期能否延長,違法約定試用期只能默默忍受?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1-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未超過法定期限,但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單位考核時間縮短,如本次疫情推遲復工、試用期內患病連續請假等情況下,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適當延長試用期考核期限,但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如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可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向公司要求支付賠償金。
4. 什么是競業限制,對員工有什么約束?
競業限制是指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者從本單位離職后,禁止自己入職或開展和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否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實踐中單位濫用競業限制協議,“威脅”勞動者的情況十分普遍,但競業限制有嚴格要求。
競業限制的對象只包括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且每月補償標準不低于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履行競業限制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補償,不必擔心以后生活沒有保障,也不用再被高額的違約金嚇住!
5. 什么是服務期,提前離職需要向公司賠償?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而與勞動者約定的必須提供勞動的期間,服務期以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前提。
如未滿服務期提前離職,勞動者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若已經履行部分期限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無需支付違約金。
6、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協議是否有效?
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給你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無論是單位還是你本人都不能隨意放棄。
你與單位簽訂放棄繳納社保違反法律規定,協議本身無效,后續發生勞動糾紛仍可向公司主張賠償。
但如果勞動者自愿簽訂放棄繳納社保協議,且實際享受單位補貼的,后續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和法院也會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分析,所以為了保證大家自己的權利,最好還是按法律規定及時繳納社保。
7、除了經濟補償,患病后單位辭退還可以要求6個月醫療補?
的確是的!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44條規定,單位依照條例第32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8、提前離職單位不批不能走?
提前離職,只要程序到位了,想走就走是你的權利。
法律規定我們離職,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口頭/書面通知單位,轉正后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超過一個支付周期、未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單位應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若因單位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侵害勞動者再就業權益的,可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9、離職協議約定“雙方再無勞動爭議糾紛”,還可以再要求補償嗎?
有當事人經常會問,已經簽了離職協議,但是單位賠償的比法律規定少,還可以再要求賠償嗎?
如果協議能隨意推翻,單位也不會千方百計要得到勞動者的簽字。勞動者在看到“此后雙方再無其他任何勞動爭議糾紛”字眼時就要特別謹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只能說,勞動者簽完協議后,僅憑協議中約定的補償金額低于法定標準為由想要“反悔”最后的結果都不理想。因為要證明協議無效很困難,很難證明當時受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
所以在相關補償沒到位之前,要謹慎簽署一切有關協議。
10、被口頭辭退可以直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嗎?
在生活中,單位為規避法律規定辭退勞動者應當支付的補償,往往無所不用其極的逼退勞動者。
面對辭退問題,很多都是口頭通知,不留下一點把柄。在這個時候,勞動者更要注意收集好相關辭退證據,如果僅僅因為一句“明天不用來上班了”就真的不去公司,不僅拿不到相關賠償,就算后面想維權,單位也可能會以勞動者連續“曠工”違反公司規定,是“合法”辭退為由脫身。
所以面對單位口頭辭退時,不能意氣用事,在沒有充分的證據之前,要正常出勤上班,直到拿到書面的辭退通知或是其他足夠證明違法辭退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