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嚴重虧損,老板說公司要解散了,我該怎么辦?能拿到補償嗎?
公司決定解散,但是我已經懷孕三個月了,能和其他員工一樣拿補償嗎?能拿多少?
疫情打亂了不少企業生產運營的正常步伐,導致有的公司大傷元氣,有的公司嚴重虧損甚至經營困難,難以生存。
面對今年下行的經濟形勢,不少公司選擇解散、注銷,而勞動者或被調崗降薪或被辭退,由此引發的勞動法律問題咨詢、勞動糾紛也不斷增多。
今天,揚遠律師先跟大家聊一聊公司解散對勞動者的影響以及能夠享受的補償。
公司解散,對勞動者意味著什么?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開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情形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終止時間而解散公司的。
由于公司解散將會導致公司法人歸于消滅,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
公司解散,勞動者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因公司決定解散,確定終止勞動關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對于孕期女員工的補償,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三期女職工,即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公司決定解散,系勞動合同的終止,并不適用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也同樣的應向孕期女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特殊情形:企業決定解散關閉會嚴重影響勞動者的相關利益,如用人單位以強勢地位濫用上述權利,在企業未停止經營的情況下以解散企業為名提前終止與孕期女員工的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法》對三期女職工有特別規定與保護,孕期女員工可要求恢復用人單位“名義解散”之日至實際解散停止營業之日的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至公司實際停止營業時的工資及相應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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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經營活動是一項復雜的商事活動,面臨諸多市場風險,存在解散情形也不奇怪。此時,勞動者應該理解,在得到通知之后及時協商補償事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