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叫鄭淑燕,今年58周歲。2001年4月22日到沈陽市一家公司做保潔,每個月的工資從到手600元漲到現在的2200元。2012年5月18日,我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老總覺得我干活兒認真、不偷懶,于是繼續讓我在該公司工作。2001年至今,公司一直沒給我繳納社會保險。今年3月18日,公司口頭通知我被辭退,讓我4月1日離開單位。我去當地社保局詢問,像我這樣的情況,因為沒交社保,所以無法領取退休金。
12年前,我愛人去世。現在家中的獨子在山東打工,還沒結婚。我患有糖尿病8年,長期吃藥治療,如今公司辭退我,我很難找到工作,沒有退休金可怎么活。我找到當地法律援助部門,法律專家們的意見不一致。
張律師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因此,我可以索賠。
陳律師則反對,他認為我退休后勞動關系隨著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而消失,如今我和公司存在勞務關系。所以退休之后沒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補償我不能要。
我實在是不知道該怎么辦好了,希望您能告訴我哪些補償是我應得的?
遼寧沈陽 鄭淑燕
為您釋疑
鄭大姐您好!
您的事涉及兩個典型疑難問題,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用工建立何種關系;公司未參加養老保險,導致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該如何賠償。我向您一一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該類案件的審理結果通常認定到達法律規定年齡退休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務關系。勞務關系,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繳納社保的。因此,您可以申請2001年4月22日到2012年5月18日企業未繳社保的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公司應為您繳納養老保險而未繳費年限為十一年,故公司應當按照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一次性支付您養老保險待遇補償金。沈陽市2011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3813元,公司應當向您支付的補償金金額為3813元×11個月=41943元。
上海段和段(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孟宇平(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記者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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