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在于市場經濟的社會來說,是件很平常的事情。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以約束對方,使得自己的締約目的能夠實現,這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也是情理中事。那么合同約定賠償原則有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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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賠償原則有什么,有哪些?
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程斯蘭律師解答:
合同約定賠償原則有:
1、完全賠償原則;
2、合理預見原則;
3、減輕損害原則;
4、損益相抵原則;
5、責任相抵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江蘇維世德律師事務所程斯蘭律師解析:
法律禁止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出于維護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的目的,《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公平是法律追求的重要目標之一,因此,即使合同中約定限額賠償,也應考量合同中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如限額賠償的約定顯失公平,則當事人的責任不應限于限額賠償的合同約定。
根據公平原則,《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有全部免責和部分免責,而限額賠償的約定,我們認為屬于部分免責,所以,該部分是否可以免責,也應考量當事人對財產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若當事人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當事人的責任不應限于限額賠償的合同約定。
因買賣合同中并未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單方毀約作出任何責任承擔的規定,因此建議在收取定金的前提下,且賣方同意解除買賣合同的前提下,將扣除定金后的房屋首付款余額無息返還客戶;也可要求客戶繼續履約辦理按揭手續,如其拒絕辦理,則可以變更付款方式要求其支付余款,如其仍拒絕,則需與您的委托人商量是否采取訴訟手段要求客戶繼續履約,但在整個過程中,應注意保留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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