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多年的HR從業者,經常會被朋友問到離職補償金是怎么計算的,今天就給大家簡單聊聊離職補償金的計算。
一、離職補償金的前提
簡單來說,員工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賠償的,除非用人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采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被動離職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離職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和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據以上法律依據,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也就是大家經常說的N。舉個例子,小明在C公司工作了2年3個月,勞動合同到期,C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小明可以獲得2.5個月經濟補償;如果小明在C公司工作了2年8個月,則可以獲得3個月的經濟補償。

三、N+1是怎么回事
大家經常聽到有用人單位會支付N+1個月的離職補償。1是代通金,就是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必須支付員工N+1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系,這里面的1可以不支付,只支付N即可。
四、試用期內解除的情況
試用期內員工被辭退,一般是沒有離職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長度的約定,也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六、離職補償金要不要交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