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今天咱們來聊一聊房子的問題,也是大家非常關心的一個話題。就是說如果我們因經濟困難沒有了收入,就還不起房貸了。那么銀行會如何去處置我們的房子呢?一般來說,如果你第一次斷供,銀行會通過電話或者短信的形式來告知你,也就是口頭提醒你,你需要還房貸了,如果不還的連續三次以上銀行的催收部門就會對你進行電話催繳,借款人也就是你也會被相應的罰息,那么此時你還是不還累計達到6次以上斷供,那么銀行的催收部門就會進行上門催收,同時也會告知你相應的一個法律后果。

簡單來說先跟你進行一個協商,銀行一般是不會愿意輕易的去走法律程序的,因為一般來說處理一套商品房抵押的不良資產,通常需要將近9個月到一年的時間,而且中間的一個處置流程也是相當的繁瑣。那么注意這里所說的是商品房,那么如果你要是涉及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或者共有產權房,那么它的處理起來會更加的復雜。那么同時銀行的催收人員也會給你提供一些建議,首先會告知你,如果斷供房貸會影響個人征信,也以后你要是再想從銀行申請信用卡貸款買車,或者是坐高鐵坐飛機出去玩,那么基本上就是不可能的了。
那么同時銀行也會建議你申請延期還貸,什么意思?就是延長貸款期限,減少每個月的房貸還款額。如果你延期還款,那么還是還不上的話,那么銀行就會建議你轉讓或者是出售房屋,你自己把房子給賣了,先把錢給還上,那么剩下的錢那么你自己就想干點什么就干點什么就可以了。
那么到最后你還是不同意,那么最后銀行也沒轍了,就到了最后一步就是銀行凍結房產,走法律程序進行房屋拍賣。那么到了這一步房子怎么辦?把我房子給賣了,那么我住哪是不是要流落街頭了?那么我相信大家都是很關心這個話題,那么我自己也是特意的研究了一下,在2005年11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規定,在第二條人民法院指出,對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會給你提供一個臨時居住的住所。
那么在最后在第6條中又指出了,如果被執行人屬于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人民法院不應該強制遷出,那么這一條規定就是非常重要的。人民法院明確地指出,也就是說如果你還不起房貸了,確實是生活極其困難,僅僅有最低的收入,那么國家是不會讓你流落街頭的,也就是說不會強制把你遷走,你依然可以住在這棟房子里。那么看到這我相信大家也都放心了。
但是所以最后我想跟大家說的是,買房子一定要量力而行,一定要考慮好自身的一個還款能力,不要到最后真正的走到拍賣房屋的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