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和幾個同事吃飯的時候,對面那桌有兩個人在聊天。
起初沒怎么留意,奈何對面兩個人喝了點小酒后,說話開始逐漸的大聲了起來,一下子就吸引了我們這桌的注意力,這會兒想不聽到他們的談話內容都難。
聽了一會兒后,發現對面兩個人都是創業公司的老板,可能是最近公司受到了疫情的影響沒什么業績,兩人便相約出來互相安慰。
確實,受到疫情影響,很多中小型的創業公司這段時間都在苦苦掙扎,在網上隨便一搜都能看到很多公司的裁員消息,對于一些創業公司的老板而言,如今的整個市場環境確實挺難得。
上一秒還沒來得及感慨,下一秒就聽到了兩人在商討如何裁員來縮減公司開支的話題,讓我十分郁悶的是,其中一個老練的人竟然說了這么一句話:
“我去查過了,國家法律有規定,對于那些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公司有權可以直接辭退,這種情況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你可以拿這個理由把一些業績不怎么好的員工給辭掉,即節省開支,又能增加員工的積極性。”
這句話被我們這桌的人聽到后,所有人都將眼神望向了我,詢問國家法律是否真的有這樣的規定,碰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高進是深圳某公司的一名內容運營,入職的時候和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了高進的工作內容,其中將文章閱讀數列入了每年的年度考核范圍內。
由于行業因素,高進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即便天天加班熬夜的學習來增加自己的專業度,文章閱讀數還是沒有提升多少,導致最后高進的年度考核不及格。
老板對高進的表現十分不滿意,覺得公司不養沒有能力的員工,便讓擔任人事總監的大舅子找個理由將高進辭退。
大舅子左思右想,最終在網上查到了,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話,公司有權單方面將其辭退,所以最后公司向高進送達了辭退通知,辭退理由是“員工不能勝任該工作崗位”。
高進拿到辭退通知后向律師咨詢,得知即便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也應該先對員工作出培訓或轉崗,經過培訓或轉崗后,員工依舊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最后高進在律師的幫助下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公司依照“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卻沒能提供他培訓或轉崗的機會,屬于違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由于公司沒能提供轉崗或培訓的證據,最終仲裁委支持了高進的訴求,要求公司在裁決生效之日后限定時間內,向高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分析
很多人只知道《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卻沒有人肯真正仔細的去看《勞動合同法》里面的具體規定。
具體規定是這樣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依舊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真的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得先對其進行培訓或轉崗,如果沒有這個動作就依照“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那就是違法解雇,需要支付員工賠償金。
即便員工經過培訓或轉崗后,依舊不能勝任工作,那公司也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員工作出告知,或者是額外的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后,才可以將其辭退。
寫在最后
那么答案就出來了,公司到底有沒有權利將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辭退呢?
有,但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 先對不能勝任的員工進行轉崗或培訓;
- 員工經過轉崗或培訓后,依舊不能勝任工作的,提前一個月告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只有這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才符合《勞動合同法》里的要求。
最后來說一句讓很多老板都不敢置信的話,哪怕是在經過轉崗或培訓后,員工依然不勝任工作,公司也應當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就問你,驚不驚喜,意不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