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糾紛的,很多人都會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而在交通事故訴訟當中,想要獲得有利判決,肯定需要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那么,在交通事故訴訟當中由誰進行舉證呢?
網友咨詢:
交通事故糾紛,誰應負舉證責任?
福建邦平聯展律師事務所陳劍萍律師解答: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案件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一般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不能夠提出證據或者該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處于比較優勢地位的機動車一方,是交通安全法體現對弱者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
陳劍萍律師解析:
舉證責任的承擔直接關系了當事人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我國訴訟程序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秉承“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一方需要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當事人若不能就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對自己反駁的訴訟請求加以證明,則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陳劍萍,研究生學歷,經驗豐富,現為福建邦平聯展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畢業后從事多年對日貿易工作,并曾經留學日本,在日本工作多年。處理過較多的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離婚糾紛、勞動工傷糾紛等民事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