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一、民事責任風險
法定代表人需要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及股東承擔賠償及其他相應的責任。
1、《公司法》第147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責任風險與刑事責任風險并存
一般情況下,對于公司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擔刑責,但考慮到多數情況下公司犯罪是按照公司主管人員的意志而實施的,因此,很多情況下公司犯罪不僅處罰公司,還會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直接主管人員通常被理解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即在公司出現該條規定的情形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就公司的該情形須承擔行政責任。